员工离职多年后,还能索要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吗?
2021年,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曾在被告通信企业担任营业厅管理人员,2018年8月31日自愿离职,并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订用工协议。然而,时隔近三年,2021年原告突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2013年至2018年在职期间每周单休、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求企业支付数万元加班费。
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原告提交了自行制作的考勤表、私人邮箱截图、银行工资流水、与总公司工作人员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主张单位长期安排加班未发放加班费,离职后虽间隔两年曾电话主张权利,但仲裁时效应当中断。
巩雪律师接受企业委托出庭应诉。她指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法定一年,双方劳动关系2018年8月31日解除,原告自离职当日即明知自身权利受损,至2021年申请仲裁早已远超时效。此外,原告离职两年后的通话仅为口头交涉,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法定情形,不能重新起算时效。同时,原告自行打印、单方制作的考勤材料无企业公章、负责人签字,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加班有效证据。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包含绩效、补助,工资标准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不存在拖欠加班费情形。
巩雪律师逐一质证推翻原告全部证据效力,完整引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效条款展开答辩。最终,法院完整采纳了巩雪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原告时隔近三年才主张加班费,无不可抗力、正当理由,也不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仲裁申请超出法定一年期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企业无需支付任何加班补偿,彻底化解了企业高额赔付风险。
巩雪律师精通劳动仲裁时效法律规定,精准抓住离职时间节点,从时效层面形成核心抗辩防线,从根源否定原告诉求。她熟练掌握劳动案件证据认定规则,逐条驳斥原告单方自制考勤、私人截图等无效证据,削弱对方举证基础。她清晰区分单纯口头沟通与法定时效中断情形,向法庭充分说理,论证原告催款行为不产生时效重置效力。她熟悉企业用工、薪酬制度相关裁判口径,全方位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规避大额加班费赔偿。她一站式完成证据质证、庭审答辩、法律条文引用,高效化解企业劳动纠纷诉讼压力。
在这场劳动争议案件中巩雪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企业维护了合法权益。她的胜诉不仅体现了她的专业能力,也为其他企业处理类似劳动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正如巩雪律师所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和劳动者都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