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订立的遗嘱,一方手写,另一方盖章,这样的遗嘱会有效吗?
在这起遗嘱继承纠纷中,涉案遗产是广州市中心城区的一套婚内购置改建房产,登记在一方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夫妻育有六名子女,因对父母生前订立的遗嘱效力产生争议,三名子女作为原告主张按遗嘱继承房屋,另外三名子女作为被告则全盘否定遗嘱效力,双方诉至法院。
案涉遗嘱订立于上世纪90年代,由丈夫亲笔全文书写,夫妻二人均加盖私人印章,对房屋不同区域产权作出了明确分配规划。父母离世后,双方就遗嘱效力产生了根本性分歧。被告方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包括遗嘱无女方亲笔签名仅盖章无效、女方为文盲案涉遗嘱属于违法代书遗嘱、遗嘱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原告长期未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遗嘱存在性别权益侵害情形应整体无效等,请求法院驳回全部遗嘱继承诉求,按法定继承均分房产。
郑璇律师接受原告方委托,全程代理本案一审诉讼工作。办案团队通过启动文书司法鉴定、拆分遗嘱效力层级、逐条拆解形式要件瑕疵、精准适用继承法律规则,最终促成法院作出核心判决:夫妻共同遗嘱中,男方自有财产对应的自书遗嘱部分合法有效;女方财产部分因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依法按法定继承处理。委托人依据有效遗嘱取得涉案房屋核心产权份额,核心诉讼诉求全部胜诉。
本案是广州地区法院审理老旧夫妻共同遗嘱、文盲被继承人盖章遗嘱、见证人利害关系瑕疵三类疑难问题的标杆性家事案例,形成三大典型裁判规则。第一,夫妻共同遗嘱可拆分效力裁判原则。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要件的财产份额部分,独立合法有效;另一方为文盲无亲笔签名、仅盖章,且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瑕疵的,该部分不满足代书遗嘱法定形式,依法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二,遗产共有未分割排除诉讼时效适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于全体继承人共有且未实际分割状态,该法律关系不属于侵权纠纷,相对方提出的诉讼时效经过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纳。第三,遗嘱形式要件严格法定不可变通。代书遗嘱必须满足见证人代书、遗嘱人确认签名、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共同签字三大要件,缺一即无效;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瑕疵直接导致对应遗嘱部分失效。
在这起案件中,郑璇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能力。她精准效力拆分研判,突破传统办案思维,保住了委托人核心遗嘱继承权益;专业构建证据体系,通过笔迹鉴定固定遗嘱原始事实,阻断对方抗辩路径;精准适用法律规则,厘清各类遗嘱法定边界和诉讼时效特殊适用规则,驳回对方全部抗辩观点;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遗嘱存在形式瑕疵的不利情况下,帮助委托人取得房产多数产权份额。
正如郑璇律师所说:“遗嘱继承纠纷极其看重形式要件和证据留存,稍有不慎,就可能改变家庭财产分配格局。”这起案件也提醒人们,订立遗嘱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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