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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手续不全却称未获利,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
在这起XX公司及薛XX等人非法采矿案中,2020年被告单位XX公司已完成Kxx路段山坡落石整治且验收合格。然而,2022年3月,被告人薛XX、黄XX合谋,经单位集体决策,以Kxx公里边坡落石整治项目为名办理手续,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采挖石料伪装成施工尾料出售牟利。
董雪娇律师深知此案关键在于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面对被告单位坚称未以单位名义实施、未为单位获利,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辩解,她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她盯着第47页那份被揉皱的转账凭证,指尖在日期上摩挲了整整五分钟,试图从中找到单位获利的蛛丝马迹。
董雪娇律师有着西南科技大学法学系的专业背景,这使她在面对复杂法律条文时更加游刃有余。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指出被告单位为销售石料创收,经集体决策以边坡落石整治为名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将项目承包给他人实施非法采矿,且违法所得用于单位事项,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在类似案件中,董雪娇律师总能精准定性。她曾办理过失致亡案,聚焦案件定性、量刑情节,协助当事人认罪认罚、促成与被害方谅解,最终实现不起诉结果。此次面对非法采矿案,她同样精准梳理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辩护。
法律的公正,有时就藏在这些复杂案件的细节之中。董雪娇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执着,守护着当事人的权益,也让法律的天平更加平衡。正如她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守正持法,尽心尽责,不负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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