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处罚力度应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当用人单位对一项在较长时间内从未被提醒或警告的行为直接作出最严厉的开除处分时,该处罚的合理性将面临司法审查。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就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该律所拥有多名曾任职法院、检察院的律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尺度有着较为准确的判断力。
韩某于2012年5月入职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月工资15000元,在职超过十二年。2025年2月,公司以韩某上班期间使用炒股软件、违反劳动纪律及网络安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应用访问情况记录,显示2024年度韩某访问炒股软件累计达300余小时。韩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万元,并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
代理律师的庭审辩护从两个层面展开。第一层面是对证据本身的质证。律师指出,公司提交的监控记录涵盖的时间段包含了午休等非工作时间,韩某可能是在休息时段操作个人账户,或上班后忘记关闭应用软件,记录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韩某在集中精力“上班炒股”而影响本职工作。第二层面是对处罚程序的审查。代理律师揭示了一个关键事实: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公司从未就炒股软件使用问题对韩某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警告、提醒或纪律处分,也没有提交任何内部规章制度证明“使用炒股软件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明文规定且已向员工公示的处罚标准。
代理律师据此向仲裁委主张,公司的处罚行为缺乏渐进性和制度依据,其越过中间处分层级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处罚的比例原则,属于《劳动合同X》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赔偿金。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累计服务全国客户达16万余人次,其代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涵盖了从普通劳动争议到复杂高管解聘的各类情形。
仲裁委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意见,裁决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万元。
--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