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不同的情节认定和法律适用,会直接导致量刑结果的巨大差异。比如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积极退赃等,都对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那么,当被告人面临不利局面时,能否通过专业律师的辩护争取到较为从轻的处罚呢?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姚凤东律师代理的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就给出了实战答案。
案情回溯
2025年6月,被告人A伙同B、C(另案处理),在某软件中接受上线指令,明知所取钱款为违法所得,仍然参与到取现转移犯罪所得的活动中。在6月13日,他们驱车前往辽宁省某地,A到达指定地点,将被诈骗人D装有61万元现金的袋子取走。这一次B获得价值7000元的某币,而A没有获利。到了6月16日,三人又驱车前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某地,B转入价值41万元某币后,A戴口罩、帽子、携带摄像头到达指定地点,将被诈骗人E装有41万元现金的布袋取走,此次A获利6000元。经统计,A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102万元,非法获利6000元。6月17日,A在黑龙江省某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诉机关指控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A自愿认罪认罚。
律师破局策略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A认为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是受他人支配,且获利较少,应该得到从轻处罚。而公诉方则认为,A积极参与了取现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该以主犯论处,按照“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量刑。
姚凤东律师则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第一,从共同犯罪地位分析,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指出A未参与前期沟通、决策、准备资金等关键环节,仅仅是被C支配的执行者,即便没有A,C也可以完成两次取钱行为。并且A获利仅6000元,远低于组织者,其作用具有明显的辅助性和次要性,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关于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A到案后主动、稳定、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黑龙江齐齐哈尔某区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
第三,A系初犯、偶犯,有积极退赃行为,涉案的6000元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认罪认罚是其主观态度的体现,具备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第四,A在某地取钱后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有中止犯罪的意愿,只是在去往E地途中被抓获,犯罪行为才未真正中止。基于以上分析,律师认为A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应给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揭晓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A到案后仅供述了齐齐哈尔部分犯罪事实,未及时供述某地部分,不符合自首条件;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中止意见不成立。不过,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违法所得6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法院同时驳回了公司关于其他情节不应从轻处罚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和个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相关罪名的理解存在误区。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不是犯罪的主谋,或者只参与了部分环节,就不会受到严重的处罚;还有人不重视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量刑的重要影响。而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即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便被告人在某些方面提出的情节不被认定,但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时会被法院充分考虑。
这对用人单位和普通民众都有警示作用。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防止员工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普通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和被告人来说,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退赃,争取从轻处罚。
在这类案件中,姚凤东律师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的证据,为被告人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上,虽然部分观点未被采纳,但律师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准确的法律分析,系统性地呈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全部情节;在庭审策略上,律师协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了公诉机关相对较低的量刑建议,并且在庭审中坚持辩护意见,不轻易放弃对有利情节的争取。最终,在被告人被认定为主犯、无自首情节的不利局面下,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接近法定最低刑的判决,实现了量刑阶段的有效辩护。刑事辩护不仅仅是一场法律的较量,更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守护,每一个从轻情节的争取,都可能改变被告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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