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172号)精神,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二、税额标准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土地8.0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6.40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80元/平方米。
县级市(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一级土地为6.00元/平方米。
县(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一级土地为4.80元/平方米。
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为3.20元/平方米
市区应税土地等级范围仍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03]7号)执行。
以上税额标准自2007年起执行。
附件:济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市、县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三级土地 建制镇工矿区
济宁市市区 8.00 6.40 4.80
兖州市 6.00 3.20 3.20
曲阜市 6.00 3.20 3.20
邹城市 6.00 3.20 3.20
泗水县 4.80 3.20 3.20
微山县 4.80 3.20 3.20
鱼台县 4.80 3.20 3.20
金乡县 4.80 3.20 3.20
嘉祥县 4.80 3.20 3.20
汶上县 4.80 3.20 3.20
梁山县 4.80 3.20 3.20
政府关于当地的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的标准可以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主要还是需要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比如说山东省济宁的土地使用税规定就是,根据市区和乡镇的区别来进行的划分,一级土地是八元每平方米,二级土地是6.4元。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