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20万元,合计40万元,由某银行分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后因业务款项超付,汇票流转至某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支付了票据对价。但因内部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和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提示付款。此后,该公司多次与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银行以无法确认其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该公司找到了在河南驻马店执业的王顺友律师。
这起案件的麻烦在于,银行以无法核实该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拒绝返还票据利益,且该公司未能提供票据转让合同、交易流水及票据查验记录,难以确认其合法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同时,案涉票据存在签章位置不规范、未记载背书日期等形式瑕疵,这也给案件增加了难度。某置业公司跑了多次都没能解决问题,在找到王顺友律师后,事情开始有了变化。
王顺友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他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从出票人到第三人,再退回出票人,最后经集团调配至某置业公司的全过程,证明该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针对票据背书形式瑕疵问题,他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票据背书瑕疵系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在庭审中,他精准适用《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合理主张利息及诉讼费承担。这些动作慢慢改变了案件的走向。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王顺友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置业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银行没有再上诉。
还有一个案子也差不多。某电梯企业与某住宅集团等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引发诉讼,判决生效后,各债务主体未履行付款义务,电梯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未查到置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电梯企业以置业公司两名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该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王顺友律师受托作为其中一名第三人的代理律师,通过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置业公司原始股东已完成全额实缴出资,继受股东无重复出资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电梯企业的追加请求。
案子办完后,某置业公司对王顺友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他们将相关的票据资料整理保存起来,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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