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遗嘱人要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得找人代笔或者打印。而且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尽量不要使用铅笔以及其它容易被涂改的工具来书写,以免内容被涂改。
2、其次就是所立遗嘱表达的意思要清楚明确,并且说明遗嘱是自己死亡后对所属财产的处置方法。如果本人没有在书面上注明“遗嘱”字样,或是仅存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对死亡后财产的处置,那么将视为无效遗嘱。
3、另外遗嘱还要注明立遗嘱人的签名以及遗嘱所立时的年月日,这能证明遗嘱所做的各项处置都是出于本人意愿,这也是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基本条件。
现实中有许多的遗嘱最后都被法院判为无效,那么这种遗嘱问题出现在哪了呢?
无效遗嘱的问题大多都归结于这些方面:
1、遗嘱是在遗嘱人发生危急情况下,由口头陈述说明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必须重新以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重新订立;
2、遗嘱人是没有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有限制的,他们所立的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3、还有一种是在受到威胁和欺骗的情况下立的遗嘱,理应无效;
4、蓄意伪造篡改的遗嘱,查实后,不具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为理公证遗嘱是需要遗嘱人亲自去公证机关进行办理的,而自书遗嘱则是由遗嘱人自己书写,并且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果遗嘱人需要他人进行代写遗嘱的,则需要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其中一份代写,并标明书写日期,签名,见证人签名。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遗嘱人需要以口述的方式设立遗嘱的,则需要对口头遗嘱进行录音,同样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
综上所述,对于自书遗嘱确权的方式需要根据立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遗嘱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立遗嘱人是否在意志清晰,自愿的情况下立的遗嘱,如果是在胁迫下写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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