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减资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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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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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资公司减资程序有首先要有申请的条件再进行办理相关的材料,然后再把所有材料交到相关的部门并且缴纳相应的费用,只要通过之后就可以进行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从而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外资公司减资程序有哪些?

一、外资公司减资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材料:

1、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申请报告(详述要求减资的理由、减资的金额);

2、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无经济纠纷,也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承诺函

3、县(市)区外经贸局或主管部门的转报文

4、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一致通过的决议(正本);

5、合同、章程修正案;

6、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7、批准证书(原件)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8、通知债权人证明;

9、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的有关证明;

10、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海关出具的因减资后原投资总额内进口的免税设备补税后的证明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注:第8项及以后文件待第一次刊登公告之日起45天后办理正式减资审批手续时提供。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到我局对外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由投资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补正内容通知书》(情况较复杂的,在2天内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与决定:由投资服务处审查初步同意后,公司应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三次;三个月后公司应将报纸公告及复印件交到窗口,由投资服务处审批决定。

4、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到发件窗口领件。

(三)、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四)、责任窗口:投资服务窗口。

(五)、审批收费:根据省物价委(1992)价费字401号文,批准证书收费10元。

(六)、审批依据: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程序》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减资: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的资本是可以进行减资的,并且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才可以进行办理,公司的减资就意味着所有的材料都需要变更,所以,对于此行为我国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一定要按照流程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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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程序是怎么样
[律师回复] 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3、讲到这里,大家应该知道了罪犯在看守所可以减刑吗,这个当然是可以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有良好表现的,并且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向看守所提出减刑申请。看守所拿到申请后,交给当地中级法院管辖,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充分讨论,做出是否支持减刑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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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程序还是比较简单的,不需要太多的步骤。但是一定要注意带好需要的手续,注意一下办理期限以及审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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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有企业的减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减资的时候需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例如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这么做一来是防止国有资产在变动中流失,再者是确保整个程序合法合规。目前国有企业减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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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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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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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国家出资企业减资的程序规定比较分散,经过梳理归纳,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国家出资企业的减资,如是同比例减资则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也无需进场挂牌交易。如果非同比例减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公开、透明,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国资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且按照公开挂牌交易的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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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特别规定,应当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要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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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实际情况看,办理公司减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二、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股东会决议
该决议内容包括:
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4) 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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