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同时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他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2022-2024年多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多起案件因成效突出获当事人赠旗致谢。
在业务能力方面,王铖擅长处理刑事案件。他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出关键线索,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辩护。例如在追诉时效和法律适用上有敏锐的洞察力,像在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中,他准确判断出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且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王铖凭借严谨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妥善处置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和遗产纠纷案件,他能够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益分配。
下面以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为例,详细复盘案件全流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操作,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行为被刑事拘留。毕某委托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为其辩护。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经过深入了解,制定了以下应对策略:
首先,确定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不构成犯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2001年的司法解释,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某的情况不符合该规定。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
这起案件对于同类纠纷具有重要的行业参考价值,提醒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准确把握追诉时效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王铖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毕某洗脱罪名,体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从他承办的数百件案件以及多起成功争取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可以看出,他在法律领域有着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良好的办案效果,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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