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彭先生陷入了困境。2016年,窦先生(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弟窦XX以公司经营为由,两次向彭先生借款合计20万元,窦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年息。此后每年双方换据续借,被告也一直按约支付利息。然而到了2023年12月和2024年2月之后,被告不再支付任何款项,彭先生多次催要都没有结果。
在这关键时刻,彭先生找到了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的杨帆律师(执业证号:13209201611958155)代理此案。杨帆律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服务”理念,开始介入案件。她深知,要想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就必须耐心细致地梳理每一个细节。
首先,杨帆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借款时间长达近十年,期间还多次换据,这使得案件的证据链变得复杂。而且两被告失联,需要通过公告送达,增加了诉讼的难度。同时,被告窦XX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也存在争议。面对这些难题,杨帆律师没有退缩,她开始依法收集和整理证据。
杨帆律师仔细整理了完整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录音等证据。从借条中可以明确借款的金额、时间和利息约定;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了彭先生与窦先生、窦XX之间关于催要利息的沟通情况;转账凭证证明了窦XX曾支付过部分利息;录音中窦XX明确承诺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通过这些证据,杨帆律师成功证明了窦XX以实际还款行为和明确承诺构成债务加入。
在诉讼过程中,杨帆律师稳步推进每一个环节。彭先生委托杨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8,634.4元及相应利息。两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相关事实。原告与被告窦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窦先生应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窦XX经原告催要支付了部分利息,且在录音中明确承诺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年利率13.8%)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8,634.4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3.8%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400元。
杨帆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累计代理案件数百件,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此次案件的成功判决,不仅为彭先生追回了借款本金和利息,也为类似涉及关联人债务加入的民间借贷案件提供了有效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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