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周X于2024年3月通过“XX顺风车”平台下单,搭乘被告沈X驾驶的车辆出行。行驶途中,沈X驾驶的车辆与鲍X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周X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沈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X无责任。周X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案涉顺风车和货车分别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平台运营方为XX公司。因各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周X委托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XX元。
丁晓霞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责任主体,确定沈X为直接侵权人、保险公司为法定赔偿主体、平台及货车相关方为潜在责任主体。结合事故责任认定及保险投保情况,明确“优先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核心思路,同时准备应对各方可能的抗辩。
丁晓霞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交易明细、平台订单及支付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各项损失主张提供充分依据。庭审中,针对各被告的抗辩逐一回应。对XX苏州XX提出的“驾乘意外险不属侵权纠纷处理范围”,认可该抗辩的同时,强调沈X作为侵权人的全额赔偿责任;对XX公司提出的“仅为居间关系无过错”,明确平台的安全监管义务;对XX苏州XX的无责赔付主张,配合法院查明保险情况,确保其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逐项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对证据充分的诉求坚持全额主张,对证据不足的部分合理调整,确保诉求合法有据、贴合裁判惯例。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XXXX元(已扣除垫付的XXX元);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XXXX元(交强险无责限额内);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最终,周X共计获赔XXXX元,核心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本文案例已作隐私保护处理,内容仅作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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