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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的赵健律师认为,本案不应简单定性为服务合同纠纷。虽双方签订了《艺术类高考补习协议书》,但被告承诺的师资与实际严重不符,这已构成欺诈。从本质上讲,这更符合欺诈性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以虚假宣传吸引原告报名,却未兑现承诺,应承担欺诈的法律后果。
被告则辩称,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课时总量和每节课课时费标准,原告女儿考上了音乐学院,实现了合同目的,不存在利益损失,被告已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赵健律师回应称,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便原告女儿考上学校,也不能掩盖被告违约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健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判决其返还原告培训费20000元。法律定性的精准性,在此案中决定了裁判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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