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底,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杨XX,从杨XX的公司以9%的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曾X联系了购买方成都市XX公司和四川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XX以四川XX公司(法人系李XX妻子)名义向这两家公司以11%的点子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2%的点子费,李XX和余XX两人分1%的点子费,曾X分1%的点子费。
经查,xx公司给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张,税额792016元,价税合计XXX元;给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张,税额392182.76元,价税合计XXX.85元;给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张,税额483606.96元,价税合计XXX.95元。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李XX、余XX各退缴违法所得34423元、曾X退缴违法所得6884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余XX、李XX、曾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他们认罪认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5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最终认为,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过,综合考虑到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千万不可触碰。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本案由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参与辩护。李坤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这起案例,大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希望能给大家在商业活动和法律意识方面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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