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6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1、要求犯罪中止是发生在犯罪的过程当中。2、此时必须要是行为人自发自动的中止了犯罪行为,同时要求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3、中止了犯罪行为之后,同时要求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起到了有效的防止作用,否则的话可能也无法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都有哪些

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1、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2、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

3、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犯罪既遂是对犯罪中止的绝对排斥。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二、犯罪中止认定要注意什么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人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图杀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一旦成立犯罪中止,那么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往往是不会那么严重。此时,若没有造成什么损害的话,那么应当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即使中止行为有造成损害的,此时也应当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另外,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在实行犯罪之前和之后,其实都是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的,并非是在犯罪着手之后才有可能成立中止。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7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3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66****23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8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7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8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0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4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0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8****84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4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7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6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7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3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2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7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成立危险犯构成犯罪中止吗
因为危险犯是基于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实施了侵害行为,从而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以此为对行为人处罚依据的犯罪。也就是说在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状态的时候,那么就可以认定成立危险犯。从这上来看,危险犯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绑架罪实行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绑架罪实行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问题解答如下, 学理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比如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小孩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小孩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小孩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A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笔者同意此观点),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出现后仍可能成立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出现后仍可能成立中止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危险犯的过程中,在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采取行为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存在以下几种争议:观点一:不存在犯罪中止。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要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就是既遂。犯罪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的整体而言,出现了犯罪既遂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未遂、中止形态。观点二:存在犯罪中止。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犯罪,危险犯也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既遂标志。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然造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采取行为,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客观上采取积极行为阻止了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成立犯罪中止。观点三:成立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犯罪中止。该观点实际上带有很强的折中性质。但笔者认为,犯罪形态本身应具有法定性,之所以设定犯罪形态,其原因是根据不同犯罪形态所体现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进而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统一。然而,创造性地制造“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犯罪中止”的概念,本身因不具有刑事合法性,在刑法上得不到相应的评价,没有实际价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其
一,基于危险犯的再认识,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而是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既遂标志,危险犯同样存在中止形态。通说的观点认为,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根据这一理论,危险犯只要是危害行为实施完毕,出现了法定的危险状态,那作为该类犯罪就已经既遂。之所以将危险状态的出现认定为既遂形态,其判断的标准是行为人所实行的危害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的客观危险状态。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只要行为人将巨石放置在铁轨上,其危害行为就实施完毕,就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法定的危险状态就出现了。行为人在此后的行为,如因害怕法律的惩罚而将巨石搬开的行为只能是犯罪既遂以后的恢复和补救行为,不影响其行为既遂的定性。笔者认为,通说的观点显然过于教条和片面,缺少了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忽略了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尚未出现前的自动中止行为,没有考虑到行为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表现,以及主观恶性相对减少的事实。两相对比,对前者显然不公,不利于行为人弃恶从善,未发挥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因而,笔者赞同将危险犯界定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犯罪,危险犯也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既遂标志。其
二,基于犯罪中止的内涵与立法依据,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刑法设定中止犯并免除处罚,是为了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后瞬间,通过期待中止来保护法益。犯罪中止的价值在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有效地防止了更加严重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已经降低,刑法当然应该对此行为进行积极地评价。错误的以发生危险状态作为危险犯既遂的观点,很可能得出以下逻辑结论:没有发生危险状态时是犯罪未遂,但就具体危险犯而言,没有具体危险就不能成立犯罪,更无未遂可言。因而,对于危险犯而言,也应该可以区分危险犯的中止、未遂与既遂之间的区别,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然造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采取行为,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客观上采取积极行为阻止了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成立犯罪中止。其
三,基于犯罪既遂的正确理解,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据此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而是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既遂标志。关于犯罪既遂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刑法学界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等。通说认为,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时就是既遂,据此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就应当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危险犯也就不存在中止形态。但是通说目前受到了学者越来越多地批判,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据此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而是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
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是否成立中止犯?
[律师回复] 第一,并采取了客观行动;
其次,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也可以的形式实施,一经行为作出即犯罪。
第三;再次。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也就是说,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如果是举动犯的话、彻底的。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只要犯罪行为人主动放弃行为,幡然悔悟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不存在中止情形;有的是良心发现。
第二、无条件的,但这种结果。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不过这是在结果犯或者危险犯犯罪形态中。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就成立犯罪中止,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不是部分的。
首先,最终犯罪结果没有出现。这里的犯罪过程,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具体都有哪些?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具体包括在犯罪既遂之前采取积极或者是消极的方式、主动方式继续落实犯罪行为,放弃犯罪之后,最终没有呈现出犯罪既遂的状态。对于犯罪人员较多的情形,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看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
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2004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村西向庞庄村往南拐的路上,见骑自行车过来两人。被告人张某顿生歹意,将走在后面的张某某从自行车上拽下,按翻在地,欲行,被张某某认出后,未成。被告人闻言遂起身逃走。经卫辉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拦截妇女,意欲,其行为已构成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有被害人明确指认、有直接证人证言,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的过程中,既遂之前停止了作案,究竟该如何定性,本案审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并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后起身逃走,是出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被告人未能得逞,其行为应构成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虽遭到被害人竭力反抗,但并没有放弃继续实施的行为,而是在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自动放弃了犯罪,故其行为构成罪。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犯罪中止形态有哪些类型,中止犯怎么进行处罚?
[律师回复]
一、犯罪中止形态有哪些类型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
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就离完成犯罪达到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而言,预备中止离犯罪既遂最远,实行未了中止较近,实行终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预备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最小,实行未了中止较大,实行终了最大。因而对三者在具体量刑应有所区别,以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尽早自动放弃犯罪。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二、中止犯怎么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这样做,可以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悬崖勒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为造成损害,说明行为人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免除处罚,而应当减轻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成立危险犯能犯罪中止吗
因为危险犯是基于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实施了侵害行为,从而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以此为对行为人处罚依据的犯罪。也就是说在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状态的时候,那么就可以认定成立危险犯。从这上来看,危险犯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类型
[律师回复] 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这一特殊的暴力犯罪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判定是未遂,还是中止,是我们准确履行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正确利用上述理论来指导办案。
一、犯罪嫌疑人深夜潜入某女宿舍,着手实施犯罪时,忽然听到外面有人走动的声音,遂放弃了犯罪而逃窜。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听见有人走动声,对犯罪完成的条件是否许可的错误认识,即误认为已无法进行犯罪,这种认识抑止其犯罪意志,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当时能够继续进行犯罪,因听见有人走动声,恐怕日后罪行暴露和受到惩罚而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恐怕心理正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犯罪嫌疑人着手对某女实施犯罪,女青年谎称自己有性病,遂放弃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怕自己染上性病,认为会危及自己的健康,对自己不利,这种不利于犯罪完成的因素,抑止其犯罪意志,促使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是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听说被害人有性病而产生了嫌恶之情,自动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嫌恶之情,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是犯罪中止。
三、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害人正处于月经期或怀孕期,遂放弃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基于或是知识、阅历的缺乏,认为对正处于月经期、怀孕期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自己会倒霉的,或是会危及自己的健康,或者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而放弃完成犯罪,这种认识上的错误,抑止了其犯罪意志,使其未完成犯罪,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得知被害人正出于月经期、怀孕期,出于怜悯之心,或是被害人的哀求,或者是基于嫌恶之情而放弃继续犯罪的,这种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并停止和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与完成的,应认为是犯罪中止。
四、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因心理紧张而使不能勃起,遂放弃犯罪。这种由于犯罪嫌疑人本人自身的生理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存在其它原因的障碍,其主观上也想达到奸淫这一目的,但由于心理紧张,对自身能力估计不足,自己的不能勃起,致使犯罪不能完成,这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没有料到的客观因素,违背了其意志。这种不利于完成犯罪的因素,抑止了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犯罪意志,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认定犯罪未遂是符合实际的。
五、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发现被害人是男性,遂放弃犯罪。这种案件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定未遂较妥。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犯罪嫌疑人因对象认识错误而造成的,这是犯罪嫌疑人没有预料的客观因素。而这种客观因素,阻止了他完成犯罪,抑止了其犯罪意志,犯罪嫌疑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定犯罪未遂较妥。但在理论界也存在定犯罪中止的说法,理由是因对象不能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欲望,系主动中止了犯罪。笔者认为:正因为犯罪嫌疑人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他无法完成《刑法》所规定的罪这一特殊的犯罪行为,如不是对象错误,他完全可以完成犯罪,现在出现了违背其犯罪意志的客观因素,被害人是男性使其被迫放弃了犯罪,所以认定其犯罪未遂是符合刑法理论和客观实际的。
六、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发现被害人是熟人,遂放弃了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发现而告发,再继续犯罪肯定对自己不利,也就是说已无法将犯罪继续与完成,而客观上这种不利因素的出现,是犯罪嫌疑人未曾料到的,促使其被迫放弃犯罪,是违背其愿意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定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出于怜悯之心,不愿伤害被害人或者出于恐怕罪行暴露而受到惩罚的动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为能够继续与完成犯罪,而主动地、自愿地放弃了继续完成犯罪,应认定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犯罪未遂的被迫性,是指行为人犯罪意志未能实现是被迫的,是行为人不能完成而又违背其本意的,其放弃犯罪非不愿为,而是不能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完成是自动的,是出于本意的,其放弃犯罪非不能为,而是不愿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分别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都不具备刑法规定了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犯罪预备是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发生的。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犯罪未遂是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时发生的。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的整个过程当中,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行为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结果没有发生;犯罪中止行为是由于犯罪分子一直以内的原因导致结果为发生。必须是自动中止或者是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
所以对于三者的区别,大家以后可以根据以下思路进行辨析:
首先,通过行为发生原因是意志以内的还是意志以外得导致来区分;
其次,通过行为发生的时间阶段来进行分析。
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的犯罪行为,某人的行凶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某人意欲行凶,并向被害人背后猛刺一刀,致被害人重伤,丧失反抗能力,这时他完全有条件再向被害人刺一刀、二刀……,直到被害人死亡,但他在猛刺一刀后,由于自身原因,扔掉的刀,背起被害人直奔医院,由于抢救及时被害人脱离危险并康复,犯罪分子在有条件杀死被害人时自动放弃行凶目的而积极抢救被害人,有效地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 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投 毒,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尽管如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还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点:
1、开始侵害犯罪客体;
2、行为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就会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
对此,我国刑法界有不同理解:
1、犯罪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因为它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并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
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
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 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原状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仍应当 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所谓 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进行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 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它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既然自动中止犯罪是行为人在自认为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所以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情况,而在认为自己有可能完成 犯罪时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仍然是自动中止犯罪,同样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
促使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1、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
2、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不忍加害被害人;
3、害怕将来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
(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 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从而就不是犯罪中止,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不 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因为危险犯是基于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实施了侵害行为,从而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以此为对行为人处罚依据的犯罪。也就是说在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状态的时候,那么就可以认定成立危险犯。从这上来看,危险犯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条件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 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 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以发生一定的纺织结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实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数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在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实行犯只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热促使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每个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谁就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视为某个实行犯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特征。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结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实行犯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作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应当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现不同的形式,共同实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无疑将抹煞共同实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区别对待精神。
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上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系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条件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 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 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以发生一定的纺织结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实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数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在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实行犯只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热促使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每个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谁就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视为某个实行犯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特征。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结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实行犯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作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应当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现不同的形式,共同实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无疑将抹煞共同实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区别对待精神。
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上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系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条件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 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 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以发生一定的纺织结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实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数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在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实行犯只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热促使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每个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谁就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视为某个实行犯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特征。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结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实行犯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作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应当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现不同的形式,共同实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无疑将抹煞共同实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区别对待精神。
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上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系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条件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 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 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以发生一定的纺织结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实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数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在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实行犯只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热促使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每个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谁就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视为某个实行犯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特征。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结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实行犯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作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应当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现不同的形式,共同实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无疑将抹煞共同实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区别对待精神。
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上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系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成立危险犯有犯罪中止么?
因为危险犯是基于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实施了侵害行为,从而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以此为对行为人处罚依据的犯罪。也就是说在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状态的时候,那么就可以认定成立危险犯。从这上来看,危险犯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是指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及时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1、行为实行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止呢?行为实行完毕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如投毒案,该行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生有一段时间差。故上的行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止,中止不等于终止。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人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
(2)又如:利用职务便利变动帐面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目。
2、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止?案例:甲欲杀乙,有10颗子弹,
第一颗子弹出去未打中,甲想一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
(1)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为:第一枪未射中不是行为人意愿,射出的第一枪形成了实行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未打
第二枪是犯罪以后的心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
a)符合时空条件。重复侵害行为的放弃,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停止的未遂或既遂状态。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
一,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还要看行为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是否都实行终了。对重复侵害行为而言,主观上行为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因此,第一枪的侵害行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行为没有完成。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止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b)符合自动性条件。放弃是自动的而非被迫的(自动性),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导致第一枪未射中,而后的放弃行为却是出于其本意,这种自动性符合中止的最本质的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被迫性特征。
c)符合有效性条件。由于其行为的放弃,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这符合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总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具备了犯罪中止的全部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条件,尤其是不符合其未完成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条件,故它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其正确定性关键在于区分重复性侵害与一次性侵害的区分。重复性侵害行为只能存在于结果犯中,而行为犯和危险犯中均没有这种情形出现,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也只有在直接故意下才存在重复侵害行为,且是确定的故意。只有主观上是确切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是结果犯才可作为重复性侵害行为看待,并且即使此种情况也未必都发生重复侵害(如只一枪就打死人),故其只是必要条件。应把打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场合,主观上行为人自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没有实行完毕,客观上行为人存在进一步完成犯罪的条件,因此存在中止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孤立的看一枪似乎是未遂,但开枪不会指望一枪奏效,只要有子弹就会打到死方才罢休。这几次射击动作是紧密联系的,形成一个统一的行为,倘若不如此,一枪未打中就是一个未遂,9枪未打中就是9个未遂。根据司法实践的效果,认定未遂较符合刑法理论,认定为中止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
3、危险犯的中止认定危险犯以行为实施完毕后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如放火以被点燃物是否燃烧为标准,一场大雨或者扑灭或者未扑灭,分别按照114条或者115条处罚。如果在此时,行为人自动脱衣扑灭大火,涉及到危险犯的中止问题。在危险犯向实害犯转变的过程中,上述燃烧只是排除了未遂的可能性,但是在燃烧过程中这个点尚未停顿,可以认定为中止。因为既遂和停顿紧密相连,本案的行为并未停顿。有人认为认定为中止有悖于刑法的基本理论,因为既然点燃就构成既遂,就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的问题。
(二)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
也即行为人认为能干下去而不干下去,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不是客观上是否能进行到底。故在客观上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只要其主观上认为是可能的,并且主动停止了犯罪仍然可以构成中止。如:为埋伏在路口,而受害人根本不在现场此时停止犯罪也属于中止。
(2)自动停止的“动机”是否影响其自动中止?
刑法上自动停止犯罪的动机不影响其中止的成立。即不要求行为人是出于真诚悔罪而停止犯罪,但必须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愿。
(三)有效性(主要和突出特征)可分为两种情况: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构成中中止当然有效。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必须是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有效性是指犯罪完成之前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即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四)彻底性彻底性就是要放弃犯罪,故环境不利、条件不成熟而暂缓实施犯罪而不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也不可将其理解为以后不再犯罪或者犯类似的罪。因为若如此,则只能等到死后才能认定其为中止,也就不存在中止犯。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如:乱砍一番中止犯罪,后被害人被救活,但已经受伤。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59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
笔者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综合分析,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性。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从而削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二种观点只强调共犯的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因此,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滥用犯罪中止制度之嫌。
第三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
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第四种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
笔者赞同
第五种观点。这种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正确的观点。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都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