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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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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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那么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就是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但此时也要注意,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专利权无效并不具有溯及力。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

(一)、请求人举证期限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此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二)、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宣告专利无效,那么此时该专利从之前被授权开始,其实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非在宣告无效之后,才会被认定为无效。从我国有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在授予了专利权之后,要是认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都是有权依照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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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无效宣告结果不服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专利无效宣告结果不服怎么办
根据我国专利法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
受理诉讼的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2、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提出诉讼,经人民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权的无效也称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基于以下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美观性。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超出了专利授权的范围,或者其属于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
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如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致使一项发明创造在事实上出现了不同的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的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却被授予后申请人;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给了发明人所在的单位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基于以上原因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对专利权人、请求人是无效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无效的。这充分体现了无效宣告决定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及普遍约束力。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人签订并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在上述情况下,有两种例外:一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赔偿;二是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使用费或转让费。  
3、宣告专利权无效,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当然,如果请求人或他人有了新的理由,其仍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不是一种自然权利,其产生途径也就不是自然产生。对于专利权的产生,各国法律无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因此,无效决定的效力表现为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宣告前人民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无效决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人民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无效宣告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专利无效宣告能否合并审理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期内,如果需要进行诉讼的,对有关联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负担,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情形通常包括:
(1)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
(2)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当事人书面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合并审理的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
二、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后果
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
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提出诉讼,经人民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三、专利无效的情形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
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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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果有哪些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果有哪些?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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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有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有哪些事项
一、程序
1、委托人说明案由、无效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目的。
2、签订无效宣告代理合同、代理。
3、委托人提交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人按合同交纳相关费用。
5、要求委托人书面提供涉及与无效专利有关的在先权利的有关检索资料,或提供相同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领域的有关技术资料;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检索资料。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要求是原件及复印件,如只提供复印件,应书面提供复印件的出处、印刷、出版时间和资料封面、二封、三封或封底、扉页等内容。如涉及外观专利的无效,还需提供与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各类资料、画册等资料,代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在先公开文件、技术资料,在先制造销售使用的发票、合同、产品实物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其他经过公证的在先公开行为的证明材料。
6、研究证据材料,确定最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方案,是否需要对重要证据作相关的公证或鉴定;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7、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和解,根据委托人意见提出和解方案和条件,并撰写、签订和解协议书。
8、研究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适时作出答辩。如涉及高、新技术的专利无效,委托人应指派熟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指导进行技术分析、撰写无效请求、参加口头审理等过程。
9、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协助委托人以下工作:
1)协助委托人在答辩期(15天内)得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理通知书;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向人民提出中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后,向人民转送有关无效决定书。
二、委托人提交材料清单
1、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和法人证明。
2、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授权专利公告文件。
3、与无效专利相关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在先公开的科技文献、公知技术和其他技术资料。
4、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委托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材料。
2)人民送达的包括诉讼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
3)委托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来源、时间、投产准备情况说明。
收费标准无效代理收取代理费的最低标准为5000元,根据案情难易程度酌情协商。无效请求费、专利检索费、取证费、差旅费采用预交制,按实际发生额凭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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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无效宣告结果不服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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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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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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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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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2、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提出诉讼,经人民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对专利无效宣告结果不服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对专利无效宣告结果不服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专利无效宣告结果不服怎么办
根据我国专利法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
受理诉讼的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2、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提出诉讼,经人民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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