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3月,原告熊某、漆某与被告王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成电公司独立投标并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461.5万元。原告认为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在此案中,存在诸多疑难之处。从法律层面来看,需要判断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这涉及到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并且,合同效力、刑事判决与民事纠纷的关联等问题也给案件增添了复杂性。从事实角度而言,原告是否能证明王某存在个人获益行为以及超出代理权限,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胡雨薇律师在案件重审阶段接受被告王某委托后,全面展开工作。首先,她提出职务行为抗辩,指出王某系成电公司在江西的销售代表,签订协议属履行代理职责,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其次,引用刑事判决佐证,王某已因同一项目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违法所得已退缴,其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已明确区分。再者,她指出原告举证不足,未能证明王某存在个人获益行为及超出代理权限。另外,即便被告主张合同存在欺诈,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胡雨薇律师通过这些清晰且有逻辑的步骤,积极协助法庭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边界。
案件最终结果令人满意。江西省高安市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系成电公司的销售代表,签订合同系履行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成电公司承担。判决成电公司向原告偿付605,762.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个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与原告最初诉求的110万元及利息相比,王某成功避免了近60万元赔偿款及利息的支出。
结合北京办案经验来看,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胡雨薇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利用刑事判决这一证据,有力地支撑了自己“职务行为”的观点。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注重从多个角度收集证据,如合同、刑事判决、当事人陈述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要精准分析法律关系,明确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边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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