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通常有多种解决路径,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路径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风险差异显著。在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中,昆明何映波律师没有选择直接诉讼的常规路径,而是采取按步骤收集证据、精准应对抗辩的组合方案,最终帮助施工方胜诉,追回工程款及违约金。何映波律师擅长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项目、争议解决等领域。
2012年10月9日,某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建房地产项目。2015年6月15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各方签署相关证明文件。2016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尾款支付协议》,确认结算金额及未付款项、违约金约定。截至起诉时,发包方仍拖欠2152.833162万元,施工方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并追加发包方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方则提起反诉,主张撤销《尾款支付协议》和《定案表》,要求施工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609.25万元。此前,双方自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因发包方坚持工程质量问题及工期延误责任,双方分歧较大。
何映波律师接手后,评估了以下几种路径:直接起诉,能依靠法律权威解决纠纷,但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风险,且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发律师函施压,可能促使发包方协商,但效果不确定,若对方不配合仍需走诉讼;第三方调解,相对温和,但如果双方分歧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低。
何映波律师最终选择组合方案。首先,以《竣工验收证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锁定工程已合格验收的事实,为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提供基础证据。其次,通过《云南省人民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等证据,将人防工程质量问题切割至发包方直接发包的第三方,明确与施工方无关,瓦解发包方反诉依据。最后,运用《尾款支付协议》中“对合同履行无争议、互不追责”的约定,驳斥发包方撤销结算协议和主张工期延误的反诉请求。执行过程中较为顺利,证据充分且逻辑清晰,未出现重大变数。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结算协议合法有效,施工方不存在工期延误,股东与公司不构成人格混同,判决支持施工方的工程款及违约金诉求,驳回发包方全部反诉请求。施工方的核心诉求得到满足。
何映波律师处理这类纠纷时,优先考虑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以事实为依据应对各方诉求,并善于运用合同条款明确责任划分,通过有效的抗辩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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