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8月12日,原告江苏公司与青岛XX公司(后更名为被告山东公司)签订《联合贸易协议》,约定原告出资600万元开展煤炭贸易合作,期限至2021年8月11日,盈利按原告70%、被告30%分配。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汇款。合作到期不再续约后,被告于2021年8月向原告出具《回款计划》,承诺分三期归还投资款及利润,逾期按日加收千分之一利息。然而,被告仅支付首期210万元后停止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要,仅于2022年4月21日再付40万元,余款及利息始终未付。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的第三周,江苏公司委托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的陈悦律师代理此案。陈悦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仔细梳理了《联合贸易协议》、600万元转款记录、《回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证据链条完整。陈悦律师注意到,被告出具《回款计划》时已明确承认还款义务,逾期利息约定虽偏高,但为原告主张利息提供了合同依据。
案件于2024年10月30日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陈悦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详细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交全部书面证据。针对逾期利息问题,陈悦律师主动将原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年化36.5%)调整为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约年化14%左右),既充分维护客户利益,又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保护上限规定,降低判决被改判风险。鉴于被告缺席且无抗辩,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悦律师向法庭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联合贸易协议》合法有效,《回款计划》系双方自愿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出具《回款计划》后仅履行首期还款,后续未按约履行,有违诚信。被告承诺逾期给付利息,但约定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至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据此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投资款3,974,822.21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837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53,837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以胜诉告终,江苏公司成功追回投资款及利息。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陈悦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诉讼策略。通过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材料,陈悦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在被告缺席的不利情况下,积极调整诉讼策略,合理主张逾期利息,为江苏公司争取到了最大利益。最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陈悦律师在本案中的努力和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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