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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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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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名誉权侵权条件有存在主观过错、存在违法行为、存在侵害名誉权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等,在司法机关对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进行认定时,一种需要认定是否存在上述条件,如果存在的,则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侵权条件有哪些?

一、名誉权侵权条件有哪些?

1、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须尽到的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力、事后表现等自身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诽谤行为是指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认定是否存在诽谤行为,应当查明该事实、评论是否客观、真实,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予以证明。

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认定是否存在侮辱行为,应当查明该言论是否存在暴利性或贬损性言论。应当强调的是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一些词语的性质、含义因为互联网而发生了一些改变,在审查中应当结合时代特点、网络用语习惯进行综合判断。

3、要有名誉权损害事实

在衡量名誉权是否受损时,应主要判断权利人的社会评价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是否降低。

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要体现在公民人格诸如品格、道德的评价;对于法人来说,法人的社会评价主要体现在法人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服务上,具体考量的因素包括顾客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公司的整体声誉与形象、客流量或经营性收入等

4、存在因果关系

如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具体、直接的指向了受害人,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失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二、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律要求我们,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的标准去表述和评判他人,不得侮辱、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有关侵犯名誉权的犯罪事实认定和司法判决情况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名誉权侵权的相关条件认定上,应当结合上述条件进行认定,如果不存在上述条件的,则一般是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那么可以按照行政事件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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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害名誉权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害名誉权立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跟大家谈一谈侵害名誉权的司法救济途径,首先应该明确什么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名誉权。并不是别人随便骂自己两句就侵犯了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扩散、传播。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既要产生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又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样才会立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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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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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 )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第一百零一条规,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综合上面所说的 ,人格权和名誉权都是属于自己的个人权利,而且这份权利如果同时被他人进行侵犯的话,那么是可以一起进行诉讼,同时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处理的时候也一定要把事实情形都写在里面,这样法院才会受理。
侵犯名誉权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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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第一百零一条规,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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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综合上面所说的 ,人格权和名誉权都是属于自己的个人权利,而且这份权利如果同时被他人进行侵犯的话,那么是可以一起进行诉讼,同时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处理的时候也一定要把事实情形都写在里面,这样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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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有哪几条构成要件?
有侵犯名誉权的事实存在,有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满足这四个条件,可以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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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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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和诽谤认定条件是什么?
认定的条件是行为人的确有主观过错以及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等行为。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后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权解决的,那么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法院也会首先确认是否具有管辖权利的,当该法院不具备管辖权也是需要将案件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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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认定名誉权侵权需具备的条件有几种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 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 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 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 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 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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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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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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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多是故意的,因为侵权人都是想以此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损害让人名誉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还存在一种属于“不明真相”的过失。例如上面所举案例的中的第一例,当侵权人不符合实际的消息投书报社时,编辑由于没有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而信以为真,登报扩散了这种消息,也应认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只不过是一种过失行为。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失同样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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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怎么处理?
存在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可以协商和解,可以请调解机构介入调解,也可以去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般来说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要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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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的一位朋友受到了名誉侵权,想起诉到法院,我想请教一下法院受理名誉侵权条件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帮助。
[律师回复] 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除《民法通则》第101 条作原则性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一是1993年8月7日作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是1998年7月14 日作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现根据上述规定和结合本人的理解综合讲述如下:
1、名誉侵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即由哪法院受理?
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这样规定无论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只由原告选择了。
2、因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原则上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即原告起诉谁,谁就作为被告。如果只起诉作者的,只列作者为被告,不再将新闻机构列为被告;只起诉新闻机构的,只列新闻机构为被告,不再将作者列为被告;既起诉作者也起诉新闻机构的,两者同时列为被告。但是,作者与新闻机构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新闻机构为被告。
3、名誉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如何认定名誉侵权?
(一)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二)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三)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5、文学作品如何确定名誉侵权?
(一)撰写、发表文学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认定为名誉侵权;
(二)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三)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名誉侵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名誉侵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6、如下两种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一)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二)机关、社团、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答:第(一)项即使当事人以其内容名誉侵权起诉的,法院也不应受理;第
(二)项所载内容引起名誉纠纷的,法院应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7、新闻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答:新闻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8、新闻机构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构成侵权?
答:新闻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名誉侵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9、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机构擅自发表,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认定名誉侵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前述构成名誉侵权的,新闻机构应承担责任。
10、新闻机构对产品、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纠纷,如何认定名誉侵权?
答:新闻机构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但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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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誉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 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三)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四)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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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闻报道和作品应如何防止名誉侵权?
答:(一)反映的问题应当真实,不应有虚假失实内容;
(二)评述应客观、公正,不应有任何侮辱人格或诽谤他人内容;
(三)采访时力争深入了解,不应偏听偏信;
(四)应遵守职业操守,不应搞有偿新闻或为事主当“出气筒”;
(五)有条件的最好能让新闻材料提供者在采访笔记或稿件上签名同意发表,以免矢口否认把责任推给记者;
(六)对敏感的新闻没有把握的最好不发表,要发表就应尽量查清、查实;
(七)对于有关单位未公开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尤其有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不应公开发表;
(八)转载的作品不应带有任何名誉侵权内容;
(九)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报道应客观准确,不应删改作失实的报道,已公开纠正的应作及时更正报道;
(十)对于个人隐私和患者患的性病不应公开报道;(十一)批评文章和报道未生效的裁判及案情不宜写明真名实姓;(十二)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批评、评论,原则上应按有关部门的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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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名誉权纠纷应怎么办?
答: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和知会法律顾问,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分析新闻报道是否严重失实、是否诽谤他人或侮辱人格、是否损害他人名誉,如果确是我方有错的和不宜与对方对簿公堂、分庭抗礼的,应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但是,如果我方确是没有错,或者对方拒不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我方只能奉陪到底:
(一)及时与法律顾问研究对策,分析案件的利弊;
(二)及时组织和收集案件原证据;
(三)围绕报道没有失实,没有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没有名誉侵权的重点进行调查取证;
(四)针对原告的起诉撰写我方没有构成名誉侵权的答辩状;
(五)按举证期限进行庭前交换证据;

(六) 拟定抗辨和诘问的重点和策略;
(七)收集案件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案例;
(八)在开庭前晓之以理动员原告撤诉;
(九)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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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名誉权必要条件是什么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条件主要是四方面的,1、从主观上来讲,行为人是存在一定过错的。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3、同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4、产生的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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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犯名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名誉的侵犯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最近我在网上刚认识一个朋友,起初跟他挺聊得来的,后来因为一件事闹了矛盾,他就把我的一些照片啊信息啊贴到贴吧上扒皮诋毁我,这算不算侵犯名誉权?请问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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