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和优先权有什么影响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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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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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在进行商标续展时出现了过期要重新注册时就不可以使用优先权的,所以为了更好的保障商标注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也是规定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如果在商标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注册手续也是可以在宽展期内完成,宽展期一般为到期的六个月后。
商标续展和优先权有什么影响吗?

一、商标续展和优先权有什么影响吗?

如果忘了续展,过期了,还想要原来的商标,可以再重新注册。但是一定要注意,再次注册,没有任何优先的权利。肯定不会因为之前申请过,就优先给你。一方面,别人看你商标无效了,再去申请,是基于对法律的信赖而做出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即使没有人正好在你前面申请,也还有存在与其它商标近似的可能性。

二、重要性

商标有效期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的注册使用的期限也从届满之日是加算十年,如果届满之日起是:2012年11月11日,核准续展之后的有效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很多商标权利人,认为商标续展的费用比重新申请贵很多。殊不知,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注册证书申请续展后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就可以延长商标专用权10年。 而商标重新申请一样的,等同于新申请。除了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商标库里的商标进行对比 ,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会被驳回,从而丧失了商标权。有的申请人没有在商标续展及宽展期内提交 延长专用权利时间的申请。过了以为重新申请就可以了,其实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因为 ,好的商标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许正因为这一步,而把商标权利拱手相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然后周转花高价钱买回来。而且重新商标的时间要比续展的时间周期长。

商标权利人一定要看重这一点。

三、商标续展权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在企业在注册后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注册商标的,那么商标也是会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同时在商标的使用期限到期后也是需要及时的办理续期手续的,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是会设立商标的宽展期,如果在商标宽展期内当事人仍然没有提出续展申请后商标也是会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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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优先权手续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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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优先权流程怎么走(以广东为例子)
(一)广东商标注册优先权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1)应提供的申请书件: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在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上加盖其印章。
(二)广东商标注册优先权申请规费的缴纳
每件优先权申请应缴纳规费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申请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申请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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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书》。
二、什么情况下申请商标注册有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国际展会临时保护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标;
(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优先权;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无需认证)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3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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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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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雇人的报酬;
3.殡葬费用;
4.日用品的供给”。再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745条规定:“先取是法律鉴于债权原因而赋予”。显然,立法者在考虑赋予哪些债权以优先权保障时,非常重视债权本身的性质或发生原因。然而,从更深的层次上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所谓的“特种债权”都与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社会政策密切联系。换句话说,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就是在于从法律上直接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使特种债权获具有优于一般债权的地位。而特种债权与一般债权的区别之处就在于: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外,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权还体现了公平、正义等法律与社会理念以及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立法政策。例如,税收优先权体现的是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保障;工人工资优先权、受害人赔偿金优先权体现了社会公平理念;丧葬费用优先权、食品医疗供给费用优先权实现着人权至上的理想;诉讼费用、清算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优先权则发挥着保护共同利益、集体利益的作用;动产及不动产买卖优先权、旅店主优先权、承运人优先权起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强交易信用的社会价值。总之,法律设立优先权制度并不是出于立法者的想象或创造,而是基于保护特种债权以及体现在这些特种债权之上的社会理念与价值的需要。它以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为手段,实现着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优先权这一立法目的的达成,它的前提就在于优先权所担保债权的特殊性。因此,物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优先权不决定于优先权是否是立法政策考量的结果,而决定于这种立法政策的考量有无必要。实际上,对于优先权所担保的特种债权,即使在不设优先权制度的国家,也是需要采用其他制度来保障的,比如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等。不过,从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考虑,法律更应当规定优先权,而不应采取其他的替代制度。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原则上不能创设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优先权,那么就不能成立或发生优先权,对于特种债权的特殊保护只能采取其他制度,这并非是一种最佳的选择。例如,就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来说,不论是否承认优先权这一规定都是可以的,不过法律上如果规定优先权,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就可以明确为优先权;如果不承认优先权,那么只能解释为法定抵押权或法定质权或留置权等等。
利润最大化假说对企业的发展影响
[律师回复] 利润最大化假说对企业行为分析仍有现实意义。厂商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对19世纪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古典式企业制度来说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伴随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企业制度经历了由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的“企业主企业”到两权分离的“经理控制型”企业的演化。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把大公司的控制权从企业的所有者股东手中转移到经理手中的现象,称之为“经理”。在“经理”的背景下,对现代公司制企业目标模式的分析,导致一些西方经济学家企图推翻古典经济学利润最大化的假说。例如,在20世纪50~60年代,经济学家A提出了“销售额最大化”假说,马瑞斯提出了“增长最大化”假说,B提出了经理效用模型,都对传统的利润最大化理论提出了挑战。这些假说和模型被称之为“经理型厂商理论”,其共同点是强调经理为了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目标,而有可能背离最大利润原则。经理型厂商理论将经理效用函数纳入企业的目标函数中,用多目标取代利润最大化这单一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股东与经理之间的矛盾,可以解释用简单的利润最大化假说解释不了的企业行为。但另一方面,如果过分估计经理在企业决策方面的作用,或者过分低估了利润在企业目标函数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都是不正确的。无论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如何分离,只要企业具有性质,经理只不过是资本家所雇用的高级劳动者。他必须为资本家赚得令其满意的利润。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他的地位也就岌岌可危了,因为资本家可以用两种方法控制经理:用手投票(在董事会举手表决)和用脚投票(指股东因不满意企业经营而在股票市场上卖出该企业的股票)。而这个社会之所以被称之为“”社会,就是因为决定生产和分配决策权的主要权力基础,既不是劳动者,也不是企业家才能,而是资本。而只要是资本说了算,用利润目标分析企业的行为就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和现实基础。不过,还应当指出,传统的利润最大化假说是建立在“完全理性”假设基础上的。这种假设在标准的教科书中虽然有助于用优美的数学公式和曲线分析企业的“最优”行为,但它是极其不现实的假设。因为利润最大化意味着在一系列可供选择方案中唯一最佳的方案。只有假定厂商掌握的信息是无限制的和无代价的,他的计算能力和能够支配的时间也是无限制的,厂商在任何时间内都能逐一比较他面前所有可供选择的行动,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建立在“完全理性”基础上的“利润最大化”假说遭到了经济学家西蒙等人的批评。西蒙用“有限理性”和“令人满意”原则来代替传统的“完全理性”和“最大化”原则。他认为,厂商是在时间有限、信息有限和计算能力有限即“有限理性”的情况下进行决策的,因此只能考察一小部分可供选择的方案,从中选出最好的一个。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的差别在于,前者寻找最佳的方案,后者寻求符合要求的满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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