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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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隐私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的区别主要有侵犯的主体不同、犯罪性质不同、侵犯方式不同、处理的结果不同等,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具体的侵犯行为来进行处理,但二者之间也是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都是不可侵犯的。
隐私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一、隐私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二者都是与精神利益有关但不体现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时会导致名誉权受损害的结果,但并非所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包含了侵犯隐私权。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权利,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除了公民之外,也包括法人。法人名誉权的好坏直接影响它的对外交往及经济利益。而由于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护个人的内心安宁不受搅扰,法人则不具有自然人的生理功能,不存在精神上的愉悦和痛苦问题,法人虽然也有不宜公开的秘密,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而不是隐私权的内容,所以法人不能享有隐私权。

2、性质不同。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受利益的权利。而隐私权则主要是指权利主体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公开,私人生活不受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

3、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则多为非法获取、扩散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等,从而他人的内心安宁受到搅扰。前者散布的是虚假的情节,后者披露的则是真实的情况。

4、侵权结果不同。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肯定会造成人格的贬损、名誉的降低;而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则未必造成名誉的降低,有时甚至会提高他的声誉。例如,某夫妇自幼收养了一个父母双亡的孤儿,为了孩子的心灵不受创伤,他们一直对其隐瞒这一事实。一位知情者违背他们的意愿把这件事向社会披露,这显然是侵犯了这对夫妇的隐私,但他们的名誉并不会因此受损,而可能会得到社会广泛赞扬。

5、处置权不同。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或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三项内容,其中有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并非绝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将其公布于众,也可以授权他人公开发表,也就是当事人可以放弃这部分隐私权;而名誉权的中心内容是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这一权利是不可放弃的,他不能自行或授意他人贬损自己的名誉。

6、责任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方式,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

二、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犯隐私权和侵犯名誉权的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对方进行赔礼道歉,特别是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的,还需要进行经济赔偿,但一般不会构成刑事责任。当事人在发现自己的隐私权或者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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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趁我不注意的时候翻看了我的日记,知道了我的暗恋对象,还告诉了他,弄的我特别尴尬,所以我想知道她这样是不是侵犯了我的权力,是隐私权还是名誉权?隐私权名誉权有什么区别?法律上怎么判定的?
[律师回复] 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隐私权与名誉权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2、隐私权与名誉权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3、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常见的是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4、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5、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侵犯隐私权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侵犯名誉权大多是一种直接故意行为。
6、隐私权与名誉权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也可能具有恶意目的或善意目的;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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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和名誉权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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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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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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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纠纷,是指因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
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能作任意的扩张或者限制的解释。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婚外性关系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均是。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
1、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
2、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自己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要;
3、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漏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隐私权的这些权能的核心是对隐私及其利益的支配。一个人对自己的隐私不愿意让人知道,而他人恶意进行探听,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因为该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权利人对自己隐私及其利益的支配的意志。一个人愿意将自己的隐私告知某人,但是只要是权利人没有授权,他就不得将这种隐私进行宣扬或者泄漏,恶意宣扬或者泄漏者,为侵权行为。某人在故意或者无意的情形下获悉他人的隐私,比如、疾病状况、经历等,进行泄露、宣扬或者恶意诽谤,构成侵权行为。自己的日记是自己心灵的写照,他愿意让他人看其内容,该他人就可以知悉日记的内容,不愿意让他人知悉,他人就不得翻阅。恶意翻阅他人日记,或者知悉他人日记的内容未经允许而予以宣扬或者泄漏,都是对隐私支配权的侵害,都是对隐私权的侵害。由此引发诉讼,便可以统称为隐私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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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隐私权有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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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纠纷律师费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一)计时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2、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1)刑事诉讼案件:
①侦查阶段:2000—20000元;
②审查起诉阶段:2000—20000元;
③审判阶段:3500—35000元;
为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2)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000—20000元。
(三)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费。
争议标的额
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6%
1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含本数)部分5%
5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含本数)部分4%
1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部分3%
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2%
1000万元(不含本数)—5000万元(含本数)部分1.5%
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部分1%
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费。
<三>以上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阶段)的收费标准。
<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等审级(阶段);刑事诉讼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分为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申诉等审级(阶段)。办理两个以上审级(阶段)的,从第二个审级(阶段)开始的每一个审级(阶段),可以按照第一个审级(阶段)标准减半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收取办理刑事案件费用外,其民事部分可以按照办理民事案件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六>按照规定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七>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收费可以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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