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公证人员应该回避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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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证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三种,就包括:1、公证人员是本次公证事项中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关系。2、此次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与该公证人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公证结果可能会对公证人员的自身利益造成影响。3、与此次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基于此会影响到此次公证的办理。
在什么情况下公证人员应该回避

一、在什么情况下公证人员应该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二、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⑦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三、公证效力是怎样的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③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要想成为公证人员,自然也是需要先符合了一定的条件。而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时候,考虑到实际情况的不同,有些时候需要公证人员回避,也就是不参与此次公证事项的办理,以免出现违法、违规等操作,影响到最终的公证结果,这样会对当事人利益造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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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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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1、仲裁员是所要处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仲裁员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3、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一定关系,对案件的公证审理会造成影响。4、事先对需要处理的案件提供过相关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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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下个星期要跟着师傅去参加仲裁的案子,请问一下什么情况仲裁员应该申请回避呀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仲裁员应该申请回避的回答如下
回避的形式。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员回避的形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我国仲裁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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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哪些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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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办案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起诉办案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况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办案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况包括哪些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这些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其中包括是他们的丈夫、妻子、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的。有这种情况的案件显然是不能再由他们办理。
作为案件的办案人员,同时又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无论作出怎样的判决,其公正性都将会受到怀疑,同样也不会让人信服。因此,法律要求他们自行回避。另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案件本身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对案件的处理,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们的利益,这样也会影响他们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公正地办理案件。因此,他们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因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鉴定人为本案提供过鉴定结论,如果他们继续办理此案,容易受他们当初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的影响,不利于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是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的身份而参加诉讼活动的,一般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他们如果作为办案人员继续办案,将容易产生主观片面的认识,会使案件的公正审理受到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里所讲的其他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为诸如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还有像老同事、老战友等方面的关系。另外可能还有与当事人有过恩怨或者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由于办案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关系,都有可能受主观意识的影响和支配,从而进一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法律要求他们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知情的,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除了上述情况外,法律还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因为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往往表现在整个审理过程的公开进行,不允许有幕后交易。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下接受了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应当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时候,会见了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那么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显然就不公平。就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影响。所以,一方面,办案人员有上述行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比如要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如果构成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应当回避,不能再办理此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发现办案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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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问题想请教相关人士,请问有没有人知道我们平常生活中有哪些情况仲裁员应该回避?有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
[律师回复] 关于仲裁员应该回避我有以下看法:
回避制度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庭成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规定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仲裁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我国的程序法都对回避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仲裁员回避是指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庭成员认为自己不适宜参加本案审理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当事人认为由于某种原因仲裁庭成员可能存在裁决不公的情形,申请要求其退出仲裁活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提出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自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即主动说明情况,提出不参加案件的审理。“当事人提出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此外,参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回避应不仅适用于组成该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还应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形主要指仲裁员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或者是他们的近亲属。如果办案人员是本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就有可能偏袒他的近亲属,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解决,所以这样的办案人员,不能参与办理此案,应当回避。所谓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代理人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是亲属关系中的一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双方虽无血亲关系,但是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是血亲关系的渊源,因此,法律把夫妻也规定为近亲属。这里的“当事人”是指依据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审理本案的办案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某种利害关系,处理结果会涉及他们在法律上的利益。例如:王某为仲裁员,李某为申请人,张某为被申请人,李要求张支付工伤医疗费,而李某又与承办此案的王某发生过矛盾,若此案由王某审理,王某就有可能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对李某不利的裁决,从而达到个人的目的。为了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王某就应当回避,而李某也有权要求其回避。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是当事人的朋友、亲戚、同学、同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而应当回避的必要条件,即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才适用回避。如仲裁员是当事人的朋友,则要看这种关系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来决定是否回避。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近年来,由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办案人员中的少数意志薄弱者经不起考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情况屡有发生,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发生一些不正常的联系,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甚至徇私枉法,践踏法律,群众反映强烈。针对这一问题,本条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也就是说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证据证明办理此案的人员有上述行为,就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上述四项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回避的情形虽然有很多种,但实质却是相同的,那就是使人对其裁决的公正性产生足够的怀疑。在这种情形下,为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的公信力,有必要规定仲裁员的回避,以避免对裁决公正性的不必要的怀疑。
本人想成为一个仲裁员,关于仲裁员应该申请回避的有哪些情形以及情况?能帮我举例说一下么?
[律师回复] 对于关于仲裁员应该申请回避的有哪些情形以及情况我有以下看法:
回避制度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庭成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规定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仲裁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我国的程序法都对回避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仲裁员回避是指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庭成员认为自己不适宜参加本案审理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当事人认为由于某种原因仲裁庭成员可能存在裁决不公的情形,申请要求其退出仲裁活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提出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自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即主动说明情况,提出不参加案件的审理。“当事人提出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此外,参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回避应不仅适用于组成该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还应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形主要指仲裁员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或者是他们的近亲属。如果办案人员是本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就有可能偏袒他的近亲属,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解决,所以这样的办案人员,不能参与办理此案,应当回避。所谓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代理人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是亲属关系中的一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双方虽无血亲关系,但是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是血亲关系的渊源,因此,法律把夫妻也规定为近亲属。这里的“当事人”是指依据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审理本案的办案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某种利害关系,处理结果会涉及他们在法律上的利益。例如:王某为仲裁员,李某为申请人,张某为被申请人,李要求张支付工伤医疗费,而李某又与承办此案的王某发生过矛盾,若此案由王某审理,王某就有可能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对李某不利的裁决,从而达到个人的目的。为了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王某就应当回避,而李某也有权要求其回避。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是当事人的朋友、亲戚、同学、同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而应当回避的必要条件,即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才适用回避。如仲裁员是当事人的朋友,则要看这种关系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来决定是否回避。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近年来,由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办案人员中的少数意志薄弱者经不起考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情况屡有发生,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发生一些不正常的联系,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甚至徇私枉法,践踏法律,群众反映强烈。针对这一问题,本条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也就是说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证据证明办理此案的人员有上述行为,就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上述四项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回避的情形虽然有很多种,但实质却是相同的,那就是使人对其裁决的公正性产生足够的怀疑。在这种情形下,为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的公信力,有必要规定仲裁员的回避,以避免对裁决公正性的不必要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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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员工加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程序限制《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对加班的界定是“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也即用人单位出面,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员工服从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安排。这是企业安排加班的一般程序,只有经过了这样的程序实现的超时工作,才可以视为加班。因此,在日常的实践中,也不乏员工主动加班的情形。我们认为,如果员工只是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未提前知会公司,这就不算是正常的加班工作。企业无需对其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等责任,因此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二、工资计算影响加班工资计算的因素:一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加班时间小时(日)数,三是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本公式为:加班工资=小时(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小时(日)数×计算标准(150%、200%、300%)。为了控制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便于加班费的计算。人事部门可将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提成等项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最好与基本工资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了,加班费由此得以降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项分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以各项工资的总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以“标准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某一项或几项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额度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三、工时制度企业的法定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为了控制加班的潜在法律风险,人事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尽量采用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使用综合工时制,有利于企业依据工作情况,灵活地安排员工工作。即便偶然地超出综合工时制的约束工作时间,仅以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可。企业通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可将加班时间平摊至淡季或其他空闲时间里,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加班费的开支。
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指的是员工与企业在发生加班纠纷时,由谁提供证据以支持纠纷裁决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固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rr因此,企业应规范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能够明确反映当月的加班工资,并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对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等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将这些证据保留至劳动者离职后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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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员可以回避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与判决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他们也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人民不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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