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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供货企业诉贸易公司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执行环节成为案件关键。原告与贸易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执行时,贸易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原告申请追加两名认缴制股东为被执行人被驳回,遂委托李芝茂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两名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延后多年且未实际出资,公司无清偿能力并被列入失信名单。
李芝茂律师在一审代理中,完整归集全流程司法文书作为核心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精准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司法规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论证公司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依据工商登记档案,清晰区分两名股东各自认缴出资额度,明确补充赔偿限额。面对全部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李芝茂律师逐项出示全套裁判文书、工商内档原件,完整陈述案件事实,证据完整无瑕疵。同时主张本案诉讼费由两名股东共同承担。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判令两名股东在各自未出资限额内对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案例表明,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准确收集证据、合理运用法律规则、清晰划分责任以及应对特殊庭审情况,对于成功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至关重要。李芝茂律师凭借专业素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李芝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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