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哪些公证人员应当回避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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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证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三种,就包括:1、公证人员是本次公证事项中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关系。2、此次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与该公证人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公证结果可能会对公证人员的自身利益造成影响。3、与此次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基于此会影响到此次公证的办理。
一般哪些公证人员应当回避

一、哪些公证人员应当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二、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法律行为

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⑦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三、公证效力是怎样的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③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要想成为公证人员,自然也是需要先符合了一定的条件。而在办理公证事项的时候,考虑到实际情况的不同,有些时候需要公证人员回避,也就是不参与此次公证事项的办理,以免出现违法、违规等操作,影响到最终的公证结果,这样会对当事人利益造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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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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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避避的
[律师回复]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一,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四,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五,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二、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只有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我们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

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总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当防卫的界定,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及时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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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中介公司的员工怎样避免被上当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中介有哪些陷阱 由于房地产中介市场发育尚不完善,非法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应当注意。中介陷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中介机构无证经营。这种机构大多无固定场所,乱收费,发生问题就转移,使消费者无法投诉;也有的机构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没有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所以消费者应首先看有无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 2、提供虚假材料、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3、提供禁止转让的房屋。违章建筑、已抵押的房屋、宅基地房屋均不能转让。 4、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5、与“房主”串通坑骗消费者。消费者应当查看房主身份证、房产证是否对应,防止空房或房屋已经出租、出售。 6、吃税差。房地产交易契税已经从1。75%降到1。5%,但部分市民不知道,一些中介人员可能趁机赚取差额。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房地产中介收费的内容和标准国家有专门规定,消费者可向中介机构索取或上中介网查看。 二、如何避免上不良中介公司的当 1、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中介公司 必须认真、仔细地查看其是否具备“两证”: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资质证和市工商部门审发的经营许可证。根据广州市房屋管理局中介管理所规定,作为正规的房屋中介公司是必须将自己的《房产中介资质证》悬挂出来。 2、切记要看清中介服务协议上的内容才签字 现在有许多中介公司带客看楼之前,都循例要求他们先签署一份中介服协议(俗称“看楼纸”),主要内容包括介绍物业的情况、收取的佣金标准等等。由于这是看楼前一项小程式序,很多人会忽略“看楼纸”的重要性。但为免看完楼后与中介公司有任何争拗,签字前谨记一定要看清“看楼纸”上所写的内容,切草草签个字了事。 3、核实买卖双方身份 进行交易前,一定要核实业主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预售契约等房屋权属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等。 4、看清合同条款 签署购、售房合同时,必须要求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三方同时签约,并且谨慎、认真地审查合同上所有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一些涉及费用分担、缴、收房款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违约责任等方面条款。除此以外,最好把中介佣金也一并写进购、售房合同。相关的合同、票据原件都必须妥善保管,一旦发生任何消费争议,亦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5、将各项“口头”承诺写进合同 买家委托中介公司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向业主“试价”时,应在委托书中清楚写明办理按揭手续或“试价”的起止时间,主要目的在于给中介公司订立一个期限,若其超过期限仍无法办妥手续的话则应退回全数定金。此举不但可保障客户的利益,而且还可有效避免某些中介刻意使产权交易无限期拖延,乘机吞掉定金的情况出现。另外,若购、租房时业主承诺送全屋家电,买家、租客还应把家私电器一一写进合同,以免业主搞“小动作”用以小换大、以次充好的方式更换或搬走屋内家电。 6、避免签单方委托 大部分市民对二手房地产的交易流程不一定熟悉,当他们看中某套房子时就会全权委托中介公司协助处理交易、过户等事宜。由于有部分市民过信任、依赖中介公司,这就给某些中介以可乘之机,有些更经常手持客户与其签署公证委托书做许多不法勾当,如:瞒骗业主并以一个较高的价钱与客户成交、假扮客户与业主谈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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