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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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在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重点要以不予批捕的利益和事实依据来进行陈述,可以根据嫌疑人的认错态度和其行为情节的危害不大来进行阐述,主要为了帮助嫌疑人减轻处罚。

律师在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一、律师在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可以具体阐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这份法律意见书是由代理律师起草的,主要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检察院会在审查的时候核实情况。侦查阶段,你可以对当事人取保候审,防范刑讯逼供及诱供等非法取证的发生,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提出建议取证,防止证据因时间原因而丢失,无罪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出建议嫌疑人不符合批捕条件或建议检察院就其批捕决定进行适当性审查,可以建议认为案件存疑、罪无等原因不予以起诉;审判阶段,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意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阶段都不可以掉以轻心。律师,要敢担当,有作为,要勤勉尽职尽心尽力。律师,要有所成就,除了业务能力、办案技巧,更重要的是职业素养,体现为:勤勉、尽职、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综上所述,律师在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也是很重要的,可以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不予批捕的建议,同时律师也可以为当事人进行辩解,所以对是否批捕也是具有参考意见的,对案件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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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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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律师意见可以不写吗
要写,律师意见很重要。刑诉法第86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因此写律师意见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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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女朋友出轨,一怒之下杀了他的出轨对象,自己也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已经批捕了,请问律师,批捕阶段不允许会见吗
[律师回复] 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嫌疑人
受委托律师要求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涉嫌罪名和许可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相关知识: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六机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有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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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堂弟,目前因涉嫌抢夺被关押。案情大致情况是:他有一些玩伴抢夺了一包财物(具体数额不清,估计价值不会超过3000元),我堂弟本人没有参加抢夺,只是在事后接受了200元钱(据说是分红)。公安机关在抓获其玩伴是一起被抓,聋哑人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是啥,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些案件在审查处理中,会要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下文就是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公安分局: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胡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的作案过程,胡某某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之后沈某豪还不相信,还向沈之斌确认了这件事。在本案的实施过程中,也是由沈某豪自己完成,之后由沈某豪进行了销赃,胡某某并未参与实施与销赃。从沈某豪所分的赃款中也可以看出来,其在本案中是主要作用的人,因此分的赃款最多。因此,胡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胡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遂与徐乐旻等一起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一)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
(二)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本案中,胡某某自首后,在派出所与沈某豪通了电话,确定了其所在的地点之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点,将其当场抓获,胡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四、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胡某某在案发后,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前往派出所自首,并积极的退还了赃款,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几个同案犯。在对其进行会见时,其明确的承认了自己错误,是自己交友不慎才导致了错误的发生,并表示希望可以尽快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母亲。
五、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本案中,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关爱,结交了一些品行不正的朋友,被他们误导,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胡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给社会由其是给自己的母亲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迫切希望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走入校园,通过努力学习来为社会做出贡献,弥补自己对社会的亏欠,对家庭的亏欠。另一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大,胡某某系从犯,而且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以及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贵局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我的一个表哥,一直都不出去找工作,没钱了就出去偷东西,在找人把他卖掉,这不,就前几天因为偷手机被抓了,表哥盗窃手机的案子,盗窃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注意事项有啥
[律师回复]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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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法律意见书是怎样的
逮捕阶段检察院法律意见书中要重点写清不予逮捕的利益及事实依据。可以具体阐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这份法律意见书是由代理律师起草的,主要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检察院会在审查的时候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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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急需用钱,没有办法只能绑架人拿赎金救急,结果被批准逮捕了,请问律师,批捕阶段听取法律意见书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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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的严厉性和严重后果,要求辩护律师强化辩护职能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作为审前羁押制度,立法者设计的唯一合理目的仅在于保障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防止其相互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如无上述必要,应采用逮捕的替代措施。
但逮捕实际所起的作用远远超过诉讼保障功能,体现在:
1、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性,基于对已逮捕的人极少会判处非监禁刑的实践认知,逮捕决定会对涉嫌犯罪的人的心理造成“未审先判”的强烈震慑效果。
2、剥夺人身自由以及必然带来的名誉受损、精神痛苦、家庭破裂等及财产损失,作为企业高管还会导致企业停滞甚至破产、工人失业等后果。
逮捕具有如此严厉程度但错捕的风险也同时高发,原因在于逮捕的证据条件仅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远远低于之后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案件尚处于侦查初期,无法把握其基本走向和全貌,侦查机关和批捕部门仅能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经验判断。
因此,针对这一项严重影响案件走向和犯罪嫌疑人人身又存在一定错误率的强制措施,辩护人理应加强辩护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二、现行法律法规为律师在逮捕环节上辩护提供法律武器
(一)新刑诉法在赋予刑辩律师的辩护权中,律师参与逮捕环节具有时间节点上的全面性:
1、逮捕前: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逮捕时(审查逮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逮捕后: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九十五条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七条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016年1月《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试行)》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二)刑事诉讼法及三机关相关解释的修改对逮捕和不捕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若干逮捕和逮捕的具体情形,为律师参与犯罪嫌疑人逮捕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可操作性。
三、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辩护
(一)对刑诉法第79条三款规定的逮捕情形,要严格对照,发现不符合的,要立即提出不逮捕的意见。
第一,审查刑诉法第79条第1款“应当逮捕”,关键在于有无社会危险性的把握。
社会危险性是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以及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社会危险性虽然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将其作为适用逮捕措施的一个必要条件,就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即要具有外在表现性以及可证明性。该条规定了五种应当逮捕的情形,2015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害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进行了解释,细化为24种情形。
第一项: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见2015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害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
第二项: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项: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1)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2)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3)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4)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四项: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1)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2)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3)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4)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我朋友最近换了一份工作,对他的薪资待遇都挺好的,可是他就是不满足,竟然跟几个朋友一块去偷税了,还因为这个被抓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是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 事实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起诉量刑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律师、___律师
____年__月__日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要查清哪些事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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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律师可以参与意见吗?
在批捕阶段律师是可以参与意见的,也是可以提交不予批捕的意见。当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都是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所以司法机关是一定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的,那么当事人被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后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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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现在入室盗窃被抓但是不知道法院什么时候才可以出结果,不晓得入室抢劫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直到判决下来大致需要6个月吗
[律师回复]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审理案件下达判决书需要一个时间,如果没有原因故意拖延的话,可以依法检举。
法院审理案件因案件种类不同,审理期限也不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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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批捕阶段法律意见是怎样的
逮捕阶段检察院法律意见书中要重点写清不予逮捕的利益及事实依据。可以具体阐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这份法律意见书是由代理律师起草的,主要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检察院会在审查的时候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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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小舅和朋友合资开了家花店,他因非法经营被检察院批捕了,我们担心他在看守所里受苦想去探望他,想咨询下批捕阶段亲情会见格式
[律师回复] 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嫌疑人
受委托律师要求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涉嫌罪名和许可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相关知识: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六机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有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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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他参与了一起盗窃案,他基本上没有动手,就是帮忙望风,但是他也被抓了,现在案件在审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是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一、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 事实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起诉量刑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律师、___律师
____年__月__日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要查清哪些事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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