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当事人XX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XX通过他人介绍承包工地食堂及小卖部,支付76万元费用后进入经营,可不久就被要求停止经营。XX起诉要求C、XX、某建设公司、某工程公司共同返还76万元及利息,本案核心问题是XX与C之间是否存在转包合同关系,C应否承担返还责任。这时,江苏南京徐正杨律师介入了此案。徐正杨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尤其擅长处理公司民商案件,在业内小有名气。
接手案件后,江苏南京徐正杨律师的习惯是先把所有证据梳理一遍。他发现此案难办原因众多。从关键事实看,XX与C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C始终主张其仅与XX存在合同关系,XX系XX雇佣的员工。按照一般法律规定,没有书面合同,很难认定转包关系。常规思路是凭借合同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但这里没有合同,此路不通。特殊障碍在于,C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与XX经营的食堂相关不明确,且还涉及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甲)的问题。
之后,江苏南京徐正杨律师开始了一系列操作。他持有相关专业法律资格,这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首先,他从200余页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核心证据,构建起“C明知并同意XX实际经营”的完整证据链,使法院确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接着,他论证《调解协议》第4条“民工食堂和小店自负盈亏”与第5条“食堂一次补偿C费用60万元”的关联性,结合C在与XX微信中要求其发布“小食堂将由C区食堂接管”公告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60万元补偿款系针对XX经营食堂的整体经营权益损失补偿。最后,面对C上诉主张一审未追加甲构成程序违法,他向二审法院论证甲系C内部合作关系中的一方,并非XX的合同相对方,与本案核心问题无直接关联,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XX与C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转包合同关系,C从某建设公司处获得的60万元食堂经营补偿款应向实际经营人XX返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两条可迁移的判断方法:一是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要善于从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中构建证据链,证明双方的关系;二是对于相关协议,要深入挖掘其条款之间的关联性,将利益与损失挂钩。徐正杨律师曾获得20242025年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全国涉外律师奖,这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