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租赁公司在与两被告的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违约问题。该租赁公司与被告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黄女士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担保书》。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公司为被告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租金总额为500010.6元,需分4期支付,每期金额为89095.9元,租赁期限为12个月。起初,被告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还能按期支付前两期租金,但在支付第三期租金时少支付了61.11元,到了第四期则完全未支付租金。
面对这种情况,某租赁公司决定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的杨梦迪律师和欧阳律师为其代理此案。杨梦迪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现为该律所专职律师,同时还是南昌市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赣饶商会会员,擅长民商事、刑事领域。租赁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89037.01元、留购价100元,以及违约金和律师费用等。由于被告黄女士作为担保人签订了《担保书》,租赁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黄女士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支付未付到期租金89037.01元,支付留购价100元。同时,被告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3年7月16日起计算,以89037.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此外,被告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还需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被告黄女士则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杨梦迪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原告租赁公司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胜诉也体现了杨梦迪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的深厚实力,她执业以来承办过多起典型案件,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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