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也存在着犯罪中止的情形
(一)、故意杀人罪中止的时间性认定:“在犯罪过程中”
1.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故意杀人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二)、故意杀人罪中止的自动性认定:“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1.故意杀人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2.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故意杀人犯罪的犯意即可。
3.故意杀人罪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故意杀人行为的,不具有自动性。
(三)、故意杀人罪中止的客观性认定
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被称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2.在故意杀人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被称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四)、故意杀人罪中止的有效性认定
1.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行为人为防止故意杀人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或者在犯罪实施中停止犯罪,但是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付相关的刑事责任,只是在对嫌疑犯进行处理,或者在起诉的时候,法院会对其认罪情况,以及其停止犯罪的行为作出相关的从轻处罚处理,或者是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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