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唐安律师自投身法律服务行业以来,始终坚守一个办案原则: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每一个案件中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把控、事后解决。
下面我们来看一起成唐安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2110308815)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家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外省XXX技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道路标识、标牌、标线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劳务分包及材料代购”方式承接某道路建设PPP项目(三标段)的标识标牌标线工程,工程最终结算金额按现场实际施工量及合同清单单价计算。
在这个案件中,事前防范其实已经有所体现。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的相关内容以及结算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双方的权益。然而,被告方后续的行为还是打破了这种保障。施工过程中,原告严格按约完成了施工,并陆续向被告开具了总金额为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也接收并全部进行了税务抵扣。但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万余元款项却长期拖延未付。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不予理会,无奈之下,原告找到了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的成唐安律师,委托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成唐安律师接手案件后,事中把控工作做得十分出色。首先是精准锁定核心证据。在双方未形成书面结算单、被告抗辩“发票不能证明供货数量”的情况下,成唐安律师敏锐地抓住“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被告全部抵扣”这一关键事实,成功论证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对价款总额的默示确认,将发票的付款申请功能转化为结算凭证,有力破解了“结算依据缺失”的举证难题。其次,有效驳斥对方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付款条件未成就”“需业主、监理等多方签字确认”等程序性抗辩,成唐安律师结合合同条款与交易惯例,强调被告已实际接受履行并抵扣税款,其主张与事实行为明显矛盾,从而将审理焦点从繁琐的程序争议拉回至“欠款事实是否成立”的本质问题。最后,策略性构建事实链。通过梳理合同约定、施工事实、发票开具与抵扣全流程,构建了“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原告已履行—发票开具并抵扣—被告部分付款—剩余款项未付”的完整证据链,清晰呈现了欠款事实与因果关系,为法院认定欠款金额提供了扎实依据。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被告亦接收了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抵扣,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总额的确认;虽然双方未形成书面结算报告,但合同约定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申请付款的票据,被告抵扣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对工程总价款的事实确认。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万余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这一结果的达成,成唐安律师在事后解决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不仅成功追回全部欠款本金,还通过法律论证争取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有效弥补了原告因资金被长期占用的实际损失。
成唐安律师已经执业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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