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某某在2023年12月13日入职温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担任厨师长,然而到了2024年7月22日离职时,双方产生了劳动纠纷。杨某某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且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但公司却辩称入职申请书已实现劳动合同功能,不应支付二倍工资,还主张杨某某工资应为9000元,其余为绩效工资,且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公司试图以入职申请书来规避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同时压低工资计算基数,减少赔偿金额。处理这类劳动纠纷,万雪律师已经有多年经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
万雪律师所在的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她迅速投入工作。这位毕业于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法学专业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3202111284944。她先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收集相关证据,尤其注重查找能够证明杨某某工资实际情况的资料。她通过提交工资明细等证据,逐一核对杨某某的收入组成,以确定合理的工资计算基数。同时,她组织团队分析入职申请书的性质,判断其是否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在仲裁过程中,万雪律师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抗辩。对于公司提出的“入职申请书视为劳动合同”观点,她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反驳,指出入职申请书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完整要素,不能作为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针对“工资计算基数过低”的主张,她凭借详实的工资明细等证据,成功将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确定为9000元/月。而且,当仲裁委认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万雪律师灵活应变,及时提出将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的合理意见,避免了杨某某因需另行主张而增加的诉累。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杨某某的多项仲裁请求。确认了杨某某与公司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7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482.76元,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0元,合计71482.76元,这笔赔偿远高于杨某某原本的预期。
万雪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充分体现了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她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为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在这类劳动纠纷背后,往往涉及到多个法律细节和证据要点。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保留好工作中的各类证据,比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这些细节在后续维权时可能会起到决定性作用。遇到劳动纠纷时,不要轻易妥协,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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