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上,一份份标注清晰的供述与陈述对比表被整齐地摆放在桌上,旁边还放着现场照片和卫星地图截图。这是陈栩东律师为张X放火案准备的关键证据,用以证明张X在投案途中被捕获,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陈栩东律师拥有独特的履历背景。他毕业于东莞理工学院、重庆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拥有管理学学士、软件工程硕士和法律硕士学位,还持有国家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资格等多项专业证书。而且,他曾在公安机关工作逾十一年,这份经历让他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能够运用刑事侦查思维及手段,为案件辩护提供独特视角。
回到张X放火案,张X因不满拆违工作,购买汽油到机关大楼放火,火情虽被扑灭,但造成了一定财物损失。公诉机关以放火罪起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年。然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张X投案途中被捕获的情况未被认定为自首。
陈栩东接手此案后,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知识,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他前后驱车超过5000公里,多次会见张X,仔细查阅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深知,对于投案途中被捕获型自首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明被告人有主动投案的意愿。
为了找到有力证据,陈栩东更多次到案发现场走访、调查、拍照。他发现,案发现场距离最近的公安派出所不足200米,这为证明张X就近投案提供了重要的地理证据。同时,他对被告人以及报案人、证人的笔录进行梳理,制作了详细的供述与陈述对比表。通过这些笔录可以看出,张X放火后未企图逃离现场,而是在走向派出所的途中被工作人员控制,且当场承认了放火罪行,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
在庭审中,陈栩东重点针对自首情节进行辩护。他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张X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此外,他还提出张X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且家庭生活困难等从轻处罚的理由。
最终,法庭采纳了陈栩东的辩护意见,认定张X的行为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X得以减刑一年半。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陈栩东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也显示了他运用法律工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
陈栩东律师不仅在这起案件中表现出色,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辩护及控告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辩护与控告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担任了多个律师协会和社会职务,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将实务经验转化为学术成果,为行业发展做出了贡献。
在法律的道路上,陈栩东律师始终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用实际行动诠释着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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