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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资金对外出借30万元,借款人出具十年分期还款借条,借条上标有担保人签字字样。出借人逾期未收回全部款项,便起诉要求借款人返还剩余193715元本金,同时要求签字的第三方即本案中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审理中,担保人委托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彭群律师应诉。彭群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间借贷、担保责任纠纷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积累。
彭群律师当庭提出核心抗辩,一是本人仅为借款见证人,借条“担保人”字样系事后另行添加,自身不存在担保意思;二是案涉资金为银行贷出款项转贷,案涉民间借贷主合同依法无效,即便担保成立,担保人也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为了查明字迹形成时间,法院启动了笔迹司法鉴定,鉴定报告证实“担保人”文字并非与借条一次性书写完成。同时,彭群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交谈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以佐证当事人从未作出担保承诺。
从法律层面来看,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此类借贷行为会导致主借款合同自始无效,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X律关系也一并无效。并且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具备担保合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担保责任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主借贷合同因套取金融资金转贷归于无效,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具备担保合意,判决全部借款本息由借款人独自承担,担保人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借款人承担,笔迹鉴定费用由出借人与担保人各承担一半;若义务人未按期足额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文案例已作隐私保护处理,内容仅作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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