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总包公司需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172,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发包人公司及介绍人黄X的诉讼请求。此前的规定下,对于项目经理的签字效力认定较为模糊,很多公司会以项目经理未经授权为由否认合同或还款协议的效力,导致施工方追款困难。在类似案件中,若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项目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院可能会不认可相关协议,施工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020年7月,原告公司承包了某酒店项目的大清包劳务工程,完工后与被告总包公司补签合同。2021年4月,被告确认劳务费结算总价,同年12月,其项目部经理与原告公司签订还款计划,确认尚欠27万元并承诺分期支付。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172,500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乐迪律师处理此案。
乐迪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她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将《劳务分包合同》《还款计划》《催款函》等关键证据一一整理,形成完整的欠款事实闭环。同时,精准分析合同关系与付款义务,明确锁定被告总包公司为实际欠款方,并针对发包人公司和介绍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提前预判法律风险,制定分层诉讼策略。
在庭审中,被告总包公司辩称“不认识黄X”“还款计划未经授权”“项目部印章仅作资料使用”等。乐迪律师依据《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进行反驳。该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此规定明确了项目经理在职权范围内的签字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相较于之前规定更为清晰合理,有利于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乐迪律师的观点,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总包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这一案例体现了《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进步意义,也彰显了乐迪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在当前建筑工程领域,类似的债务纠纷并不少见,新的法律规定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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