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收到一审败诉判决书后,许先生独自在昏暗的房间里呆坐至深夜。桌上堆满了与民间借贷纠纷相关的文件,判决书被揉成一团扔在角落,旁边是未开封的催款函。此后数周,他都沉浸在自责与焦虑中,公司业务也无心打理,客户的催单和供应商的货款让他焦头烂额。这起案件源于威海某公司向他借款,然而该公司未按约还款,在他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时,公司竟被其唯一股东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注销,导致他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困境。在业内,这起案子被认为许先生胜诉无望,同行们都对他的处境表示同情但也无能为力。
许先生辗转联系到戴芬芳律师,她是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合伙人,自2013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执业证号为13301201311936342,服务地区主要在浙江杭州。戴芬芳律师的执业履历十分亮眼,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股东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案件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她还是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西湖分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成员。初次正式会面时,戴芬芳律师花了大量时间详细了解案件细节,梳理法律关系,为后续的工作奠定了基础。
接受委托后,戴芬芳律师迅速组建了专案小组。小组首先对案涉的所有资料进行全面梳理,包括民事裁定书、企业信用公示信息、企业注销登记档案等。在仔细审查威海某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时,戴芬芳律师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请威海某公司简易注销时,作出的“无债权债务”承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通过进一步调查,证实了该承诺的虚假性。许先生与威海某公司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股东,未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注销前通知债权人或实质清算,导致许先生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基于此,戴芬芳律师将核心代理策略确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主张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了更有力地支持这一主张,团队调取了相关的证据,如威海某公司的财务往来记录等,以证明许先生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该案历经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威海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威海某公司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威海某公司已注销,被告作为威海某公司的股东,未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注销前通知债权人或实质未清算,导致原告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故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对威海某公司应付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许先生借款88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X月X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许先生紧绷的神经终于放松下来。他如释重负地将桌上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全部整理归档,重新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中。原本停滞的业务逐渐有了起色,此前流失的部分客户也重新与公司建立了合作。他还在公司内部组织了一次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强调了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避免类似的法律纠纷再次发生。
回顾本案,戴芬芳律师及其团队向有类似情况的主体提供以下三点基础性建议:
一、关于借款风险的防控: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同时,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
二、关于债权保护的及时性:一旦发现借款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张债权,如发送催款函、申请支付令等。如果需要通过诉讼解决,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三、关于公司注销的审查:当涉及到公司作为借款方时,要关注公司的经营动态。在公司注销前,债权人有权了解公司的清算情况,如发现公司存在恶意注销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戴芬芳律师现任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等职务,其执业领域集中于股东纠纷、公司治理、合同纠纷、股权架构设计及企业(含一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她以“忠君之事,互利共赢”为执业信条,注重以终为始、价值创造,其团队对本案及同类案件提供首次面谈咨询预约服务,具体联系方式可通过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17楼的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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