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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原告杨XX、秦XX的直系亲属杨XX被患有分裂样精神病的彭XX持尖刀捅刺致死。彭XX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其父亲彭XX为法定监护人。两原告委托陆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彭XX及其监护人彭XX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8万余元。庭审中,彭XX答辩称自身家庭多名子女均为精神残疾,无经济赔付能力,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陆婷律师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有力回应。她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监护侵权规则,论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未尽监管看护义务,应当承担完整侵权赔偿责任,家庭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减责、免责情形,不能免除监护赔偿义务,此观点获法庭采纳。律师还整理死者无锡租房合同、居住证明、日常务工凭证,证实死者长期在无锡城镇居住生活,成功适用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死亡赔偿金,提升了赔偿总额。同时,律师向法庭释明司法机关对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仅解决刑事管控问题,不能抵消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相互独立。此外,律师调取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尸检报告等全套书证,完整证实彭XX持刀行凶、直接造成杨XX死亡的完整因果关系,为全额胜诉夯实证据基础。
最终,法院判令彭XX自有财产内赔付死亡赔偿金94万余元、丧葬费3万9千余元,财产不足部分全部由监护人彭XX补足赔偿;驳回被告方减免赔偿的抗辩理由;案件受理费4999元全部由彭XX、彭XX承担,原告全部赔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这份判决书的结果,既维护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监护人在此类案件中的责任,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和实践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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