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无效撤销驳回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无效撤销驳回的区别是主要是事由、时限以及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此外,依据《商标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二、商标被驳回的原因
1、商标查询不利导致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申请人没有办法相详尽查询近似商标的所有内容,不免有遗漏的现象发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标在申请时会被商标局驳回。
2、盲查期导致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局不可能将当天所有的申请注册商标录入系统,能查到的数据一般都是3个月以前的,因此存在一定的盲查期。此种情况下,后申请的商标会被驳回。
3、违反强制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驳回的原因最基本的就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注和禁用条款。
三、商标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三)注册商标争议
四、商标权的价值取决于什么?
1、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有价值的,商标权一经取得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赋予商标权独占性,这种独占性使得商标权可以作为一个企业的形象代言。商标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商标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商标也就越来越值钱。不同的商标在不同的消费群体中享有各自的盛誉,同样具有自已价值,这方面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使用价值上,不同的商标有各自针对的消费群体,反应的是消费者的不同需要。
2、商品的声誉决定商标的价值。当商品的声誉达到一定的地位时,商标的独特性就体现的更加明显,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商标表示的是商品的质量,彰示的是商品的声誉;商品的声誉是不断累积的,商品声誉的顶峰则是一种文化。
3、企业的综合实力决定商品声誉。商品的声誉来自生产它的企业,因此直接影响和最终决定商标价值的是企业的综合实力。最终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是企业,企业也是商标价值的最终受益者。
其实,像是商标无效,商标撤销会或者说是驳回等这些商标局做出的决定,都必须要放在案例中才更好的给大家分析的,当事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有可能会被商标局驳回,或者说对他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之后,也有可能会被商标局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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