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多起典型案例。如云南XX公司与xxx公司的百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1年双方签署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合同,xxx公司将中骏昆明都市风华中XX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分项工程分包给云南xx公司,合同总价款为29xxx38元。原告完成工程并经结算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提供多份证据支持结算金额为12xxx07.29元,被告在庭审中对结算金额的大部分予以认可,但提出部分费用涉及其他项目而不应包括在内。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审判员钟xx独任审理,庭后双方就结算单内容达成一致。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共计12xxx07.29元,还需支付自2024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成日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xx4元由被告负担。
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玉溪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逾期支付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等共计44xxx32.95元,并要求部分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柴昊然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云南xxxx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22xxx52.12元及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xx39.74元,杜xx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云南xxx有限公司应退还履约保证金1xx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x0x.42元,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42xx2元减半计21386元,原告负担9xx9元,被告负担11xx7元。
在保险合同纠纷方面,也有成功案例。岳xx与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健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在2016年和2018年分别投保了包括重疾保险在内的多份保险,2022年12月因偏瘫等病情住院,并被评定为二级伤残,根据保险条款,原告的病情符合重大疾病定义,有权获得保险金。案件于2024年4月2日被嵩明县人民法院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李xx于202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同意调解,被告同意支付保险金和豁免保费,应在2024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保险金114,000元给原告,豁免原告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A1款)》的保险费,每年2,830元,双方同意保险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有任何牵连,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还有苏Xx与中国XX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2024年4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2025年1月26日,原告女儿驾驶车辆时因避让一条狗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同意维修,但之后以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不明确为由拒绝赔付发动机损坏部分。柴昊然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诉讼,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及时通知被告事故情况,且发动机损坏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未履行与原告协商确定修理项目的约定,存在过错,发动机损坏系水箱损坏导致,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此与事故无直接关联,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昆明公司须支付原告苏Xx保险金23xx13元,案件诉讼费2392元由被告承担。
此外,柴昊然律师还处理过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多类案件。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四川省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彭Xx签订相关协议,原告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认可协议无效但辩称应按约定结算并提出反诉。法院认定协议无效,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420799.45元及利息、鉴定费28000元,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原告家属李xx与被告马xx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法院确认事故责任,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共计681,107元,超出部分由马xx按责任比例赔偿,精神抚慰金酌情定为20,000元。
柴昊然律师在各类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务实的办案风格,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高效化解纠纷,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损失,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云南昆明柴昊然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同仁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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