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职业病补偿离婚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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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方职业病补偿在离婚时是不可以处分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工作过程中患职业病的补偿为个人一方财产,而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是不可以处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方职业病补偿离婚怎么分?

一、一方职业病补偿离婚怎么分?

职业病补偿为一方财产,不可以处分,离婚时,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了职业病,所获得的医疗费、补偿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列。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分割之前还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只要认定了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才可以进行分割,而对于一方职业病补偿显然属于个人财产不可以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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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病危病历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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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补助是多少
职业病赔偿标准如下: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导致一至四级残疾,工伤保险基金会按伤残等级给付补助金,一级27个月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 同时,每月享有伤残津贴,一级90%工资,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若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水平,工伤保险基金会补贴,确保生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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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什么是病退,病退的条件,病退的条件,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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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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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病危病历的写作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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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是病退?病退的病种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病退条件: 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疗诊断记录。 病退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 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 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 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 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 4、精神分裂症,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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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病能办病退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耶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都可以办理病退。标准如下: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a24.18a或aC27.96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a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c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得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a27810.7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副缺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B;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c,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缩短3c、2c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肺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10);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副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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