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高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2790万元,获利100多万元。李硕海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介入后,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他们发现该虚开发票的基础案件,即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存在很大问题,事实和程序均不合法。在与家属充分沟通后,团队针对税务机关行政案件提起行政复议。最终,税务机关主动跟律师团队沟通,采纳律师意见把没有抵扣税款部分金额予以剔除,并跟检察部门出具相关从轻、减轻证据材料。原本可能面临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高某,最终量刑减到三年,还免除补缴税款302万元。
还有韦某涉黑社会组织、敲诈勒索、诈骗案、非法拘禁、妨害作证、寻衅滋事罪一案。韦某等人因非法放贷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人数众多且有组织性特征,被起诉参加黑社会组织、敲诈勒索、诈骗案、非法拘禁、妨害作证等8个罪名。李硕海律师团队介入后,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工作。他们寻找了大量证据资料,证明韦某不具备黑社会组织的四个特征,也没有具体的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的行为。经过三年多的不懈努力,最终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韦某三年六个月,大大减轻了韦某原本可能面临的刑罚。
在开设赌场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赵某夫妻合伙开设赌场,接受“六合彩”投注,涉案赌资达36万元以上。李X辩称,其微信转账记录中包含大量正当生意往来,并非全部为赌资。广州李硕海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36万元证据不足,仅有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缺乏银行流水等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全部为赌资;同时指出被告人李X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应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故不予支持。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李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该刑期远低于以36万元赌资可能面临的刑罚。
诈骗案方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李X兄弟二人,通过冒充学生向家长发送虚假培训信息的方式,诈骗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2万元。李硕海律师担任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采取尊重事实和法律的策略,指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在庭审中,律师着重强调被告人李X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其家属在开庭前已积极向两名被害人全额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法院完全采纳了李硕海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李X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李X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电信诈骗洗钱案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王X等人通过冒充公司财务进行电信诈骗,骗取某公司87.5万元。王X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拨打诈骗电话。李硕海律师提出,王X虽参与拨打诈骗电话,但电话并非由其拨通,诈骗得手也非其直接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王X仅分得少量“茶水费”,获利甚微;其家属积极退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纳了李硕海律师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鉴于王X系从犯,并具有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判处王X有期徒刑九年,相较于主犯李X的十二年有期徒刑,量刑明显从轻。
在开设赌场案另一案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赵X合谋,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澳彩”赌博投注,赚取“水钱”获利。王X接受多名下家报单赌资共计11万余元。李硕海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王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涉案金额不大,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X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王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期与判决时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基本相当。
精准辩护扭转乾坤案例中,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赵X、王X利用抖音软件冒充被害人好友,并使用购买的手机号冒充航空公司经理,以“帮忙购买回国机票”为由,先后诈骗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400元。被告人赵X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李硕海律师介入后,仔细分析了在案证据。庭审中,李律师提出赵X系犯罪未遂,且指控的两起诈骗事实证据不足,赵X对后续诈骗行为不知情,获利与赵X无关的辩护意见,力图将赵X的作用与同案被告人王X相区分,以争取较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赵X、王X共同实施诈骗,且诈骗款项已转入指定账户,系犯罪既遂。法院未采纳李律师关于“未遂”和“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但鉴于赵X到案后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赵X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罪名辩护彰显专业案例中,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王X、王Xb、王Xc、赵X提起公诉。指控称,四被告人因土地权属纠纷,多次组织村民毁坏被害人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并指使赵X驾驶钩机捣毁被害人建造的楼房,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103620元。李硕海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了案件背景,发现本案系因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纠纷引发,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有本质区别。在庭审中,李律师与同案辩护人一道,有力地论证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寻衅滋事罪)的不当之处,提出本案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并强调被告人赵X系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变更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赵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均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法院对赵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定性辩护不构罪未获支持案例中,被告人贾X、王X、于X、周X、邓某、徐X、钱X、许X原为某融资租赁公司员工,分别担任催收经理、催收员、家访专员等职。公诉机关指控,贾X等人利用公司推出逾期车贷客户“打折结清”政策的职务便利,通过截留车辆溢价款、客户还款差额款等方式侵占公司应收账款,其中主犯贾X获利175万余元,其余被告人获利数万至数十万不等,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李硕海律师提出,贾X收取的款项系客户自愿支付的“辛苦费”或车辆溢价部分,不属于公司财产;且公司已按优惠政策审批,应视为对部分债权的放弃,贾X行为不构成犯罪。李硕海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研究。庭审中,李律师聚焦于“涉案钱款是否属于公司财物”这一核心问题,提出公司规章制度并未明确禁止员工获取额外报酬,且公司审批流程已完成,贾X所得款项系客户基于自愿的给付,不具有非法侵占的公司财产属性。同时,李律师对控方认定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指出部分转账记录与指控事实无关,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法院经审理,未采纳李硕海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认定贾X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主从犯认定的部分意见,认定贾X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最终,李硕海律师的当事人贾X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相比同案从犯,量刑体现了其作为主犯的责任。
李硕海律师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无论是在罪名的定性、证据的分析,还是量刑情节的争取上,都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