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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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不会中断的,一般的诉讼债务会中断,但是保证债务,即便是主债务中断了,但是保重债务是无法中断的。借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不管在哪里都是合法的行为,所以借钱的人,一定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还钱。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吗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一旦进入诉讼时效,仅为三年,即债权人必须在三年内向保证人提起诉讼,否则保证人免责,即独立原则。其理由是:

1、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同。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规定,由于主债务履行期满而未受清偿,表明权利从此受到侵害,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保证期间(六个月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般先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2、诉讼时效中断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允许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发生中断,是容易理解,两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区别。

从维护保证人利益出发。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一般建立在债务人当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基础之上,现实中没有谁愿为一位明知是毫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或经济实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当然有的变好,也有的变糟,变糟的将对保证人不利。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该法条规定,一般保证债务在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被起诉或被仲裁同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最终中断,以限制其诉讼时效因重复中断而拉长,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也就是限制了其诉讼时效不宜过长,否则会造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偿还能力的下降或丧失,而影响其保证债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责。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不允许保证时间过长,以免对保证人不利。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本身允许中断,其连续中断后,最长时间可为二十年(不含使用的保证期间),这与对保证时间的限制相悖。因此,从这种意义上可理解,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此举只是引起保证期间的终结,继而引起诉讼时效的开始。同理,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本身同样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允许中断,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

大家都知道诉讼时效是根据案件而来的,是可以进行中断,或者是终止的。不过不管是中断还是终止,都需要符合条件。终止或者是中断,对当事人也是有好处的,好处就是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去查询,自己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不过也有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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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3年诉讼时效,就是53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如果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四.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
五.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6.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比如:借款合同规定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规定还款期限的即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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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胜诉权。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法律救济手段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36条是这样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此款即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所在。 人民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你即可以申请执行,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处罚: 1、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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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是存在争议的,我认为:
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间的关系。

一: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计算方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保证期间总的原则是,不能无限制的约束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期间规定的是6个月~2年内。

二:主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向来是有争议的。我想楼主的问题也出于此。我国通说认为(司法考试范围内),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其实通过这句话就可以把所有的问题给解决了,下面详述。

四:中止和中断的概念。简而言之,中止是客观的,而中断是主观引起的,即中断必须是积极的行为,如积极的、仲裁、请求等。中止必须在诉讼时效结束前6个月提出,中断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其次,根据上述的几个概念,保证期间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的概念是控制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保证责任的期间,如保证期间是6个月,那么债权人必须在6个月这个期间内提起两个诉讼,
第一个,主债务的诉讼;
第二个,保证责任的诉讼。如果6个月以后才提讼,则针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以消灭。如果6月内提讼,则保证人不能免责,此时的保证期间实际作用已经结束了。同样,因为是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一般保证人可以就此理由抗辩担保权人,而在主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担保权人)必须提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而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主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讼并且已经判决了,判决送达生效后,即开始计算保证诉讼时效了。此时有两种方式请求清偿债务,第一种,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者经过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清偿;第二种,债权人可以直接凭借该判决书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或者直接请求保证人清偿(因为判决已经生效,即保证人再没有先诉抗辩权了)。
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保证是指,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时,由其替债务人代为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不能承担清偿责任时,保证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我们称之为保证债务。然保证人的这一保证债务不能无期限地存续,其必须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就连带保证而言,保证人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时起,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此时的保证债务和一般的债务没有本质区别,故其诉讼时效亦当然应当从保证债务发生之时,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时起计算。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争论。但是,就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通常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责任时,保证人并不需要立即承担保证债务,而是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其只在此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债权时,保证人方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因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肯定不能同于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若不考虑债权人因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耽搁的可主张权利的时间,以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因时间经过而届满,则显然对债权人不公。然而,就一般保证保证债务而言,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究竟如何计算,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对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我国《担保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实务中,各地司法实践亦各不相同,较为混乱。2000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统一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使各地的司法实践有章可循了,但是,最高院的这一条司法解释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首先,按照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理论,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并未能获得清偿之前,一般保证保证人均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相应地,在此之前,债权人对保证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不应当开始计算,否则,对债权人是不公正的。但是,前条司法解释将诉讼时效的开始定位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判决的取得,而非强制执行后,这显然是与先诉抗辩权的要求相违背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不足。
其次,《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对此,最高人民权威人士的解释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提讼或仲裁,此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必须中断,否则,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仲裁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将免责,这样对于债权人明显不公。而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具有很大的性,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不分先后行使权利,所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1]但是,这一规定和前述第34条相矛盾。依第34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将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讼或仲裁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才开始计算,那么,又怎么可能出现上述解释中所担心的,在债权人经过诉讼或仲裁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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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中断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并不会导致保证期间中断,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到期后的6个月之内,而且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也不能申请延长,所以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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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ds
bygoogle=widow.
ds
bygoogle||[]).push({});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公司发生兼并、合并、出卖、破产收购的情况很多,而债务人主动自愿履行债务的情况很少,按照法律规定来延续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恢复时效,或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1、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在债务人兼并、分立、重组时,可运用“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进行超诉讼时效补救。但应注意及时了解债务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对超时效债权督促当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安排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人的对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超诉讼时效补救、保全债权的目的。
2、让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保证人并不能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对重新确认的债务重新承担保证责任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应注意签字人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办理这项业务的代理人,其他人签字都可能导致不受法律保护,或为债务人抗辩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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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有诉讼实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纠纷有诉讼实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想在债务纠纷诉讼中取得胜利,可以把握以下诉讼的要点:关于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问题债务纠纷中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情形和债务纠纷关于证据的问题。这三个方面是债务纠纷诉讼中最常见的重心问题。
一、债务纠纷中诉讼时效问题
在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务纠纷中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情形
例如,当事人(债权人)因与他人(债务人)发生借款纠纷,对方以各种理由拖欠,而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经常向对方当事人索要。在追讨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债权人应该如何打官司呢
1、债务人首先考虑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
2、计算该债务纠纷发生时间至时间是否在2年之内。如果是,则可以正常诉讼反之,如果超过2年,则认为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3、应该考虑债务人的保证是否已经超过6个月。如果在6个月之内,则债权人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债务纠纷关于证据的问题
另外,要向法庭提供哪些证据。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证据在民事审判中已经成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打债务纠纷官司中,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根据人民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庭审的顺利进行。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
公司债权债权债权催收,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要: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主张权利作为法定事由的一种,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因此而产生。债公清收公告能否作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关键是看是否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能通过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诉讼时效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贷款变成了自然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取得强制执行的豁免,银行贷款丧失了法律保护,而且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可能为此受到内部处罚,因此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诉讼时效便成为一个经常争议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诉讼时效是围绕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展开,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与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密切相关。关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讼,指权利人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提讼的方式来引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催收公告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容提要: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主张权利作为法定事由的一种,如何取得、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是实践中的一个十分困惑的问题,争议因此而产生。债公清收公告能否作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关键是看是否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表现为当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恢复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则法律对其权利就不再加以保护,亦即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请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不还,乙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后,乙就不能通过而强制甲返还该款项。诉讼时效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贷款变成了自然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取得强制执行的豁免,银行贷款丧失了法律保护,而且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可能为此受到内部处罚,因此在借款合同诉讼中诉讼时效便成为一个经常争议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诉讼时效是围绕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而展开,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与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密切相关。关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讼,指权利人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没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通过向提讼的方式来引讼时效的中断,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此种行为即属于主张权利性质的行为,从银行发出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的行为,亦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论扣收多少金额,均从扣收之日起引讼时效的中断。
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的行为即属于此种性质,从借款人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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