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特殊职务作品的类型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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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特殊职务作品的类型一共是两种,第一种是作者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的一些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作品,第2种就是在合同当中约定的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一般没有特殊约定的话,著作权都是归发明者本人享有的。
知识产权特殊职务作品的类型有几种

一、知识产权特殊职务作品的类型有几种?

知识产权特殊职务作品的类型有两种,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特殊职务作品仅仅是指以下两种作品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其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2)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三、版权登记职务作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版权登记职务作品需要的材料有: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各一份;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特殊职务作品本身也属于职务作品,相较于普通的职务作品,如果是特殊职务作品的话,那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比较多,不仅是物质技术上的,甚至还包括要的资金、设备及其他的资料,发明创造者本人只是提供了自己的智慧,其他一切基本上都是由单位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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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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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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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
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作者不再享有该原件的所有权,但是其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之转移,即由原件所有权人享有作品的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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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于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以及放射性的业务操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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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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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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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类型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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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类型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也称职务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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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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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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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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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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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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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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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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