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陈某,住址,
被申诉人:李某,地址,
申诉的事实和请求:
申诉人陈某于2008年3月30日在被申诉人李某经营的某板材店购买了25张饰面板(61元/张,合计1525元)进行家庭装修,后安装后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二次底漆后所有饰面板表面开裂、起皮),必须重新返工,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特申诉至北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热线,要求协调处理。
调查核实的情况:2008年5月27日上午,北仑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某某、某某根据申诉人反映的情况,对上述李某经营的某板材店进行了检查,并对申诉人的家中进行了实地查看,经核实,申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同时李某也承认所销售的上述饰面板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被申诉人亦对申诉人主张的装修返工(见返工成本计算单,复印件已留存于质监部门)成本基本予以认可。双方并同意由质监部门对上述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饰面板进行取样并送交相关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测结果将与本调解书一起作为阿伟板材店与该批饰面板的宁波经销商进行索赔的事实、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情况,经本部门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诉人和申诉人均同意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执法人员某某、某某代表质监部门居中调解此次产品质量争议案件;
二、被申诉人李某一次性赔偿申诉人陈信军的财产损失计人民币10000元,该赔偿款分两次付清,第一次5000元于调解书签订之日由申诉人付至被申诉人处;余款5000元由被申诉人于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至被申诉人处。
三、上述赔偿款付清后,申诉人保证不再追究被申诉人的任何产品质量赔偿责任。
本调解书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各执一份。
申诉人:
被申诉人:
调解人: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
某某年某月某日
双方一旦达成相关协议之后,就需要按照协议中的赔偿措施以及所规定的相关是由来进行履行。双方如果再次产生途径的话,可以再次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相关申诉。但是如果是违反了调解书上面的相关规定,再次进行申诉的话,法院可能不会接受所要求的相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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