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绑架罪犯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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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绑架罪的犯意通常情况下就是为了敲诈勒索被绑人质的家属,犯意在刑法中的意思就是说犯罪意图,大多数绑架案件的犯罪意图都是很明确的,如果想要直接伤害当事人的话,也没有必要先绑架了当事人,当然不管真实的犯罪目的是什么,都不能去随便绑架他人的。
刑法中绑架罪犯意是什么

一、刑法绑架罪犯意是什么?

绑架罪犯意一般就是为了敲诈勒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按照《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1、应当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人员: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该说,大多数绑架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真实的犯罪意图都是为了要钱,当然也有少部分绑架案件中,是因为农民工在要不到工资的情况下迫于无奈才绑架了老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在某种程度上对最终的量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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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绑架罪胁从犯是不是可以从轻判刑 如果是被威逼或恐吓下实施了,那应当是胁从犯了,胁从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现在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量刑,轻的可判三到十年,如果是胁从犯,当然可以判三年以下,要看绑架犯罪的具体情节。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
绑架罪的结合犯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绑架罪的结合犯怎么处罚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1.必须是数个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2.必须是数个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3.数罪的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至于规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规定,即明示的结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结合犯。 所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的犯意,也非两个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的罪名?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二、绑架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2、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之不敢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使用麻醉手段绑架他人,指通过强制或欺骗注射、强制或欺骗服用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4、欺骗方法,即以虚构事实,制造假象的方法将受害人骗至某一地点控制起来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5、偷盗婴幼儿,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挟持到一定地点控制起来要挟他人的行为; 6、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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