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因砸墙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
于彩霞律师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尤其专精于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在各类民商事案件中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她深知案件的复杂性。
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伤残结论,若该结论被法院采纳,被告C将面临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其次,原告最初主张房主C承担30%的选任过错责任,责任比例较高。再者,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增加了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最后,被告还提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
针对这些难题,于彩霞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对于原告的伤残鉴定,她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为C避免了约17.8万元的损失。在责任比例方面,她通过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铲墙改砸墙)、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将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对于被告提出的股权代持协议伪造的抗辩,她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她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责任认定上,提醒各方要注重自身是否尽到相应义务,原告自身的过错可能会影响责任比例的划分。在证据方面,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可能不被法院认可,重新鉴定是排除不当诉请的有效途径。在合同关系认定上,明确承揽关系与共同侵权的区别,避免连带责任的扩大。对于隐名股东显名化纠纷,强调了签名真实及实际履行行为对协议效力的印证作用,以及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的重要性。
从司法实践意义来看,这起案件反映出法院在处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对于鉴定结论的审查更加严格,会以重新鉴定等方式确保其真实性和客观性。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依据实际履行情况和法律规则来认定合同效力和履行条件。于彩霞律师的举证思路和抗辩策略,为其他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注重从事实和法律双重角度切入,精准把控案件风险点,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于彩霞律师还处理过劳动合同纠纷案和股权转让纠纷案。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中,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经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于彩霞律师在诉讼中积极与对方沟通,促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31万元的一次性赔偿款,并明确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一次性解决,有效避免了后续纠纷。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后,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起诉。于彩霞律师通过强调签名真实及实际履行行为印证协议有效,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排除抗辩,精准诉请股权变更登记,成功为名义股东解除代持风险。这些案件都体现了于彩霞律师在不同业务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