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汽车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是经原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持牌融资租赁公司,被告是自然人承租人。双方于2023年8月21日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购销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原告按约定支付购车款,被告前期正常支付租金,但自2025年3月22日起连续多期未付款,经催收仍未履行,且下落不明。原告委托周梦婕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求包括被告支付全部未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滞纳金,确认原告对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以及由被告承担相关费用。
案件初始局面极为不利。被告下落不明,这增加了诉讼程序的难度和不确定性。而且法院需要依职权审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一旦被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原告的诉求将难以得到支持。同时,融资总额与放款金额不一致的问题,也可能引发法庭的疑问。
接手案件后,周梦婕律师团队开展了一系列精细化的诉讼准备工作。团队全面固化售后回租合法性的证据链条,系统整理了众多合同、付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针对GPS设备费未同笔支付的问题,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消除法庭对融资总额与放款金额不一致的疑问。律师精确核算加速到期租金金额,主动调整诉请并向法庭说明计算依据,获得法庭采信。律师合理主张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预判司法调减并作好说理准备,既保留了合同权利主张,又契合法官自由裁量的通常尺度。重点论证车辆抵押权与融资租赁加速到期债权一并主张的合法性,通过援引相关法律解释,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有力主张,并完成缺席审理的程序合规性说明。
最终,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56,525元;以56,525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与滞纳金;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川、车架号LFV2A2152M的轿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大部分。
另一起案件中,建材供应商与买受人基于多年合作及“先货后款”的交易习惯,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3年2月6日双方结算,买受人在《询证函》上加盖公章并由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欠付货款90,395.09元,之后仅支付20,000元,余款经多次催收未付。供应商委托周梦婕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求包括买受人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原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不利因素主要在于没有书面合同,仅有单方制作的询证函及微信记录,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存在一定难度。同时,法定代表人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存在争议。
周梦婕律师团队接案后,围绕“事实买卖关系认定”与“证据链补强”两条主线展开工作。构建无书面合同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闭环,整理历史交易凭证、债权确认凭证和履约佐证,形成完整的高度盖然性证明体系。对“追究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进行理性评估与释明,向委托人说明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主张连带责任败诉风险高,但保留列诉可施加心理压力,促使公司出面调解,且不影响向公司追偿。精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完善送达说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按合适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同时确保被告主体身份描述准确无误,为法院缺席审理排除程序障碍。
最终,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70,395.09元,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案件走向发生变化的关键因素包括专业律师的精准分析和策略制定、对证据的细致收集和整理,以及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发现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证据方面,要注重收集和保存与案件相关的各种凭证,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要理性对待诉讼请求,避免因过高或不合理的诉求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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