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扣留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二、交警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
三、扣留车辆的程序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不扣留别人的车辆,除非是是出车祸或者是违法行驶。被扣留车辆之后,需要把事情处理之后才可以去取车。不过扣车的这段时间,车辆会收取停车费的,虽然停车费不高,但是多停几天钱还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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