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6月,被告人朱XX伙同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员驾车从外省前往辽宁省辽阳市,选定文圣区一处废旧铝厂周边林地作为作案地点,使用黑色捕鸟网猎捕棕头鸦雀,并将其拍摄照片、视频发布至自建微信群招揽买家,根据鸟类品相按每只5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私聊达成交易,并借助快递渠道完成发货。二人共同作案数日后,同案人员先行离开,朱XX继续单独作案直至案发。经核算,2023年6月23日至案发期间,朱XX累计非法猎捕棕头鸦雀424只,违法所得共计80526元。后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案涉棕头鸦雀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同时,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明确划定案涉区域为禁猎区,案涉时段为禁猎期,涉案捕鸟网属于禁用猎捕工具。
2023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将朱XX抓获归案,并于同年8月24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朱XX于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以辽文检xx号起诉书指控朱XX犯非法狩猎罪,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违法所得金额认定、量刑情节等展开质证与辩论: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提出朱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院核查违法所得金额后对朱XX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结合在案证据,指出朱XX的行为已符合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鉴于其认罪认罚,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XX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424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朱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未采纳适用缓刑的请求。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朱X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先行羁押期限折抵相应刑期);二、依法追缴朱XX违法所得80526元,上缴国库。该判决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辩护人的介入体现了刑事辩护在量刑协商、权益保障层面的关键作用:其一,在定性层面,辩护人基于对非法狩猎罪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对指控罪名及核心事实无异议,避免了无意义的事实争议,帮助法庭高效聚焦争议焦点;其二,在情节挖掘层面,辩护人主动梳理朱XX的从轻情节——包括无前科的初犯、偶犯身份,到案后如实供述、配合侦查的坦白情节,以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悔罪表现,为后续从轻量刑奠定了事实基础;其三,在程序保障层面,辩护人全程参与庭审质证,确保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证据链条的合法性得到审查,避免被告人因法律认知不足导致权益受损。整体而言,辩护工作既尊重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也最大限度为被告人争取了从轻处理的机会,彰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辩护的实质价值。
“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把握罪名和事实,挖掘从轻情节,保障被告人权益,是律师的重要职责。”赵海洲律师表示,他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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