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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酒店总经理,却被控组织卖淫,这罪名能认吗?某洗浴酒店法定代表人张XX伙同何X、毛X等人在酒店内组织卖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何X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毛X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两人不服上诉,毛X家属委托何任静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何任静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证据,深入研究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差别。庭审时,她提出关键辩护意见:毛X虽挂名总经理,但其职责不过是酒店前厅、洗浴、客房等日常运营管理,对卖淫技师没有招募、雇佣、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卖淫技师的招聘、培训、工资发放等都由尚X、付X具体负责,毛X只是为卖淫活动提供推销、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帮助,还只从中拿少量提成,其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组织、管理”特征,应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时,何律师指出毛X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积极配合调查,家庭情况还特殊,请求从轻处罚。二审中,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也当庭表示,认可何X、毛X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何任静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认定毛X主观上明知酒店有卖淫活动,客观上提供了推销、后勤保障等帮助行为,但未直接管理、控制技师,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改判毛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从五年十个月减为三年六个月,罚金维持一万元。同案何X也被改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期减为四年。原审认定的尚X、付X组织卖淫罪及违法所得追缴、作案工具没收等判项予以维持。何任静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也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案件都需要精准衡量,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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