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账凭证和微信催款记录,能否认定借款关系?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白某委托何任静律师起诉被告王某、彭某,要求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白某称,2024年10月17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万元,他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彭某账户。之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却推脱不还。
被告王某辩称,该5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他与案外人杨某合作工程的投资款,白某系代杨某转款,还提供了《合伙经营协议书》及此前自己委托他人向白某转账50万元的记录,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何任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庭审中,被告王某提出抗辩并举证《合伙经营协议书》及前期转账记录,试图证明案涉款项系投资款。何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指出原告已提供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因为被告提交的《合伙经营协议书》显示杨某的150万元投资款已全部到位,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杨某委托原告支付投资款或双方对投资款有新约定;而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打款”,被告多次回复“转十万”“五万没有问题”等内容,明确指向借款性质。被告申请调取原告银行流水以证明款项来源于杨某,但何律师当庭指出即便款项来源于杨某,也不能证明系投资款,且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未准许调取。被告彭某经传唤未到庭,何律师依法主张其作为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因缺乏共同债务证据,法院未支持该部分。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驳回白某对被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某负担。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微信催款记录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的抗辩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何任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精准运用法律条文,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她常说的:“法律是公正的天平,证据是衡量事实的砝码,只有精准把握,才能让天平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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